合众人寿保险延边中心支公司个险负责人被警告并处罚款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金罚决字〔2024〕3号),崔英玉(时任合众人寿保险延边中心支公司个险负责人)(简称:合众人寿保险),其对合众人寿保险延边中心支公司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在未取得执业证书情况下开展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监管分局对崔英玉(时任合众人寿保险延边中心支公司个险负责人)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18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