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出科研活动规则边界 违规科研主体会受到这些惩处
来源:经济日报
自2020年9月1日起,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是科技部新组建后发布的第一个部长令,也是我国迄今最全面的学术不端处理法规。它到底有何意义?将如何落实?科技部9月1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了相关情况。
“《规定》以科技部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体现了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目的是划清底线,明确界限,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科研人员反映强烈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说。
戴国庆介绍,《规定》制定过程中,科技部把握了4个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填补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制度空白和工作短板,界定了各类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措施;二是坚持覆盖全面,《规定》覆盖了科技活动的各类主体和主要环节。以往的制度规定更多的是规范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这次《规定》覆盖的主体比较全面,包括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三是坚持规范统一,规范了处理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突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点对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规定》对六大类科技活动主体,在科技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64种违规行为,提出了10项处理措施,划出科研活动规则的边界,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加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前的制度更多的是从正面要求如何做,这次划出了底线,是一个‘负面清单’,让科研人员知道不能做什么,这也符合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戴国庆说。
限制违规科研主体获取科技资源
各类科技活动主体应该如何落实《规定》要求?
戴国庆介绍:一是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要坚决杜绝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经济价值等浮夸浮躁投机取巧行为,杜绝“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杜绝违反科研诚信要求、违背科技伦理规范等行为。二是对于参加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来说,要坚决杜绝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搞“人情评审”、索取不正当利益、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信息等行为。三是对于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来说,要发挥专业精神,减少对科研活动的直接干预,严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围猎”。四是对于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来说,要肩负起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认识,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
划出底线后,跨过底线的科研主体,将会受到哪些惩处?
“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科技行政部门将依据《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这里面包括了要追究主体的责任,要限制其获取科技的资源,要强化联合惩戒,要及时公开曝光等重要举措。”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介绍,按《规定》,严重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将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永久获取科技资源的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是全国共享的。
戴国庆介绍,目前建成了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核心,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并已于2019年8月正式上线运行。截至目前,系统已累计审核49万人次,对存在科研诚信问题的85人次限制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等。
《规定》中也明确了复查程序,被处理的对象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相关法律部门申诉,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重大典型将向社会公开
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规定》的落实。
冯楚建介绍,将从加强宣传、加强监督、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四方面来确保《规定》的落实。通过加强宣传和解读,让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真正理解《规定》,把握好科技活动的边界;要落实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指导规范各类科技活动的主体,对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要建立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评价为导向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权利都在监督之下运行;科研管理部门要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干预,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政策、创造环境,为科研人员和科技界、企业界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科研管理服务创新上来。
“对查处的一些重大典型和负面案例,将向社会公开通报。”冯楚建说。
近年来,一些被称作“论文工厂”的第三方机构,专门帮人代写论文,涉及伪造研究数据、同行评议等,且多以非注册公司形式存在,以多种名义在网上活动。对此,科技部的态度是坚决的,行动是积极的,本次在《规定》中对此专门进行了界定,后续将进一步强化与有关部门协同合作,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