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新制1/1施行 新竹市府吁雇主及早因应
▲ 基本工资等新规定106年1月1日起施行。(图/新竹市政府提供)
日前劳动基准法部分修正条文经总统府公布施行,自106年1月1日起劳工之基本工资、国定假日及特别休假均有新规定施行,新竹市政府劳工处27日特别提醒雇主与事业单位及早规划因应,以免影响劳工权益。
劳工处说明,106年起实施之劳动条件新规定包括基本工资调高为时薪133元或月薪21,009元、 国定假日回归内政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之一致性规范、 提升并强化劳工特别休假权益等。详述如下:
一、基本工资调高:每小时基本工资额为新台币133元、每月基本工资额为新台币21,009元。
二、国定假日回归内政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之一致性规范: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1月1日)、农历初夕、春节、和平纪念日(2月28日)、儿童节(4月4日)、民族扫墓节、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5月5日)、中秋节(农历8月15日)及国庆日(10月10日);原住民族岁时祭仪。除春节放假3日外,其余国定假日均放假1日。
三、提升并强化劳工特别休假权益:劳工工作满半年即有3天特别休假、满1年以上之工作年资,特别休假日数提高;特别休假日期由劳工安排;因年度终结或劳动契约终止时,未休之特别休假日数,由雇主发给工资。
另外,劳工处就即将到来的国定假日提醒本市事业单位及雇主们,开国纪念日(1月1日)应依法给予员工有薪休假;由于明(106)年1月1日适逢星期日,如事业单位的例假日或不需出勤的休息日订于星期日,雇主应于其工作日给劳工补假1日。如雇主或事业单位应产业需求,需员工于休假日出勤,应事前征得员工同意于当日出勤,并发给加倍工资。
劳工朋友或雇主如对106年劳动条件新规定,以及国定休假日遇例假、休息日补休规定有疑义,可洽劳工处劳动条件科,咨询电话:03-5320740及1999;地址:新竹市国华街69号5楼。
▼ 基本工资等新规定106年1月1日起施行。(图/新竹市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