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吃不到、补休遥遥无期?劳动部解释说不会
劳动部次长施克和11日在行政院会后针对多项劳基法争议作出澄清,包括外界关注「加班费领不到,补休遥遥无期」的疑虑;施克和强调,修法后会明定雇主不能片面要求换补休,否则违法,最高可罚100万元。另外,立院三读劳基法时有附带决议,要求劳动部研议补休期限及落实劳动检查细则,最快3月份会出炉。
施克和强调,这样「两头空」的争议相当似是而非;如果雇主不同意劳工换补休或补休届期未休完,雇主就必须要发给加班费,如果未在薪资发放日前发放,那就是违法。而且原本的劳基法就没明订补休期限,修法之后,才会针对补休期限拟定施行细则与行政命令规范,原则上不宜超过1年,劳动部将征询各界意见与国外案例后尽快订定,希望新劳基法3月上路时,相关配套都能到位。
不过,如何详查劳工是主动向雇主要求换休,而不领加班费?施克和说,如果雇主片面要求就违法,劳工只要提出申诉,劳检单位一定马上处理。劳动部也会主动针对运输业、医疗业,主动规划专案型劳检。
另外,对于放宽7休1与轮班间隔适用例外8小时的行业,劳动部将尽快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研议后公告,盼3月1日与新修订的劳基法「无缝接轨」一起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