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刑訴新法竟助詐團植入盯梢條款 請賴清德令司法院說明來源
赖清德总统于上周三赖清德总统颁行新法,检察官改革团体「剑青检改」比对刑事诉讼法新增文字发现,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夹藏未曾出现的第153条之10,创设「辩护人独立抗告权」,恐沦为帮助诈团盯梢脱罪之用,对错误立法表达强烈抗议,请教赖清德能否饬令司法院长说明该条款来源及缘由,并负起错误立法的责任。
剑青检改指出,打诈新法赋予科技侦查的法源依据,旨在强化打击犯罪,基于人权保障,也应提供被调查者抗告救济机会。此项救济权设计应符合基本诉讼法理,受权利侵害的本人为声请主体,至于辩护人仅是辅助,于不违反本人意思表示下,协助代为提出救济,一主一辅,至为明确。
然而,此次打诈新法颠覆基本诉讼法理,于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10,举世首创「辩护人独立抗告权」。即使被告明示反对,辩护人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提出抗告,连带影响所及,救济期间的起算,以及应以送达何人为准,体制全然混乱,更增添基层工作繁复负担,此项立法错误严重冲击实务,更形同保护诈团首脑,喂养诈团产业链。
剑青检改指出,当今诈骗猖獗难以减缓,根本原因在于首脑上层躲在幕后,利用各式电商网站、支付帐户和虚拟货币为中介,聘雇大量下手设立断点。车手、币商、公司人头等断点人员一遭查获皆由首脑遥控,派遣诈团律师前往陪讯,实际派去盯梢,确保下游不会供出上手,由于案量多,赚钱快,吸引不少年轻律师投入,滋养成为诈团产业链。
剑青检改分析,新制原本为了鼓励下游供出上手,最新「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46条及第47条,甫新增自白配合调查可获减刑的「窝里反」、「吹哨者」条款。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10的救济条款却反其道而行,创设「辩护人独立抗告权」条款,无异于开辟一条让诈团律师可独立针对下游的科技侦查手段,直接向法院声请抗告的路径。即使下游已经自白且指证上手,诈团律师仍可以反于下游被告的意思,透过独立抗告救济,一方面拖延主嫌的诉讼进行,另一方面主张「窝里反」或「吹哨者」的证据无效,借此脱身。
剑青检改表示,经仔细比对立院党团于7月12日至15日期间内协商阶段的各个科侦法草案版本,从行政院所提「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到立委钟佳滨、吴宗宪、黄国昌所提出的「刑事诉讼法」草案,救济条款都是符合基本诉讼法理的正常设计,唯独最后通过的三读法条有此异常条款。
剑青检改调查,这条救济条款版本出自司法院,质疑司法院刑事厅对诉讼制度专业娴熟,为何要置入无法理依据、违背实务、为法律学界所不认同的盯梢条款?
剑青检改指出,据了解,司法院草案提出以前,曾被立委要求征询法务部意见,该条款经法务部发现怪异而提出不同意见,希望都按照「科技侦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司法院仅简单回以:「依宪判字第10号意旨要求增订律师笔记权,其救济条款就是长这样!」(参「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之1)。
剑青检改认为,辩护律师开庭作笔记若被限制,被干预之人就是律师,律师当然可以独立抗告,因为他在为自己权利抗争。但科技侦查的被干预人是犯罪嫌疑人,为何辩护律师要被特别赋予独立抗告权?其理安在?连带影响所及,救济期间如何起算?应以送达何人为准?
剑青检改吁请赖清德正视此次打诈立法问题,由他公告颁行的新法为何夹藏异常的救济条款?如此违反诉讼法理,又特别帮助诈团的法条,能否饬令司法院长清楚说明条款来源以及缘由?并指出,司法院长期主办刑事诉讼法提案权,2017年蔡英文总统主导的司改国是会议后,已经成为特定民团与利益团体介入诉讼制度甚至个案的巨大破口,对于国家三权分立及立法品质感到高度忧心。
赖清德总统。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