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停工、复工 北市府与远雄吵不停的大巨蛋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拖延许久的大巨蛋争议,在7日有了新的进展。赶在北市府下达的9月8日改善期限之前,远雄在7日下午召开记者会,表示愿意遵循台北市政府所开出的条件,并将尽速完成建造执照的变更程序;此外,市府也接续召开记者会表示,乐见远雄明确承诺愿意依法定程序并交由相关单位审查,是具体且有建设性进步,让「大巨蛋僵局」的化解露出一夕曙光。
而大巨蛋争议所谓何来?当中牵涉到了复杂的合约问题,除了一再展延的施工期限外,远雄更「边盖边改」,随着工程进行修改设计图,违背当初与市府间的契约以及多项法律程序。尽管勤打大巨蛋与远雄,但市长柯文哲也因此赔上了个人的支持度,尤其在处理过程中几次反复发言、放话等,都让外界观感不佳;且至今市府仍无法拿出能让远雄一刀毙命的杀手锏,也让民众疑虑渐增。
解约理由:工期延宕
2006年3月,本市府针对大巨蛋BOT案与远雄签约,自签约起算特许年限50年。2010年,远雄通过台北市都市设计审议,隔年有条件通过环评,取得建照后在2012年4月动工;原定在2015年底完工,但因远雄办理工期展延,从前市长郝龙斌时代一路延宕到现任市长柯文哲任内。但因远雄一在要求工期展延,大巨蛋完工日遥遥无期,柯市府遂在2015年5月20日,勒令远雄停工。
郝市府时期,远雄以天候因素、外借台北设计大展用地等,得到44天延展天数;后续再以地下障碍物排除施工,得到137天延展天数。远雄主张以土方运送条件变更造成工期异动,向台湾营建仲裁协会提出展延工期天数459天,仲裁结果2016年3月24日出炉,可展延110天。
远雄申请中的工期延展案件还有三件,1.环评要求增加绿建筑标章、楼高变更,申请延长882天;2.路数千以及路型变更工期延宕,申请延长700天。此外,远雄还指出,国父纪念馆联通廊工程、捷运板南线5号出口移设等,都是因北市府不作为、不配合,造成工期延宕,都要依法计算申请展延。
但因为市府与远雄双方没有先厘清工程延宕的责任归属,解约与否将视仲裁庭决议;若仲裁结果责任归属不在远雄,则北市府恐需付出巨额赔偿。
停工理由:未按图施工
柯文哲与赵藤雄在2015年1月21日见面,讨论包括监察院在2009年提出的39项纠正案、工程逾期与罚则在内等3大问题。当时北市府针对远雄的要求有4点回应:
1. 远雄必须依照市府公布的移树SOP进行移树作业。
2.地下连通道会施作,但修改成新的设计图,并会全力帮远雄和护树团体进行协调。
3.捷运国父纪念馆站「5号出入口」及「通风井」移设连通案因工期紧迫,远雄尽速提出细部设计规划,市府答应尽速协助解决。
4.远雄承诺大巨蛋将在今年底完工,台北市政府将尽力协助。
北市府在2015年5月14日现场勘验后,发现有高达三分之二的主要构造、高达79处未按图施工,甚至原先在设计图中、关乎逃生动线的17座楼梯,也在远雄擅自更动下消失。尽管远雄强调,楼梯没有消失只是改变位置;且该17座楼梯经专业单位检视通过,并非主体结构,而且根本不在巨蛋内,是在旅办和商场大楼内,可依建筑法在未来申请执照时一并变更,但市府仍在5月20日勒令远雄停工。
2015年勒令远雄停工后,北市府开出「须符合7项公安标准、依监察院39项纠正修改契约」的复工条件;接着隔年6月8日再发函给远雄,指其施工进度落后、未按图施工等违约情形严重,要求「文到之日起3个月内」远雄应改善及补正,并依法向主管机关完成变更建照。
依照程序,远雄若要变更建照,设计图必须先通过市府环境保护局的环境影响评估、都市发展局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以及台湾建筑中心性能审查;市府在日前指出,远雄不但没送环评,都审部分已送件但缺资料没补,都尚未进入实质审查,台建中心也还在审查中,依程序都无法核发建照。
复工要求:新公安要求
北市府针对大巨蛋组成「公共安全体检小组」,并提出7项公安基准,要求远雄改善。此基准专为大巨蛋而设,其中的第1、4、7项,属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审查议题,已由台湾建筑中心纳入审查;至于第2、3、5、6项,因涉及都市防灾议题,则是由北市府核处。
都发局指出,考量过去大巨蛋性能审查没有纳入全园区及各种灾害发生时,对人员与建筑物的影响,无法确保大巨蛋的使用安全,因此,提出7项公安基准补充原性能审查基准的不足之处。至于该7项公安基准备远雄质疑没有法源依据,都发局强调,北市府民国104年6月30日发函询问内政部营建署,营建署同年8月6日、10月15日两度函示,请北市府依都市计划,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及环境影响评估规定,自行核处。
7项公安基准:
1.安全避难原则,以8分钟内全员离开观众席至室内疏散空间(Concourse), 并须于15分钟内 达成全馆人员避难至户外避难空间为设计基准(日本所有巨蛋皆采纳此一标准) 。
2.逃生避难模拟之人员步行速度以1.2m/s计算。
3.逃生避难模拟需按实际有摆设座椅,未关闭楼梯、出口进行模拟。
4.室内疏散空间(Concourse)应为合理之安全空间,开发单位之疏散空间与观众席并无防火 区划有安全疑虑(见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s P77),应有30分钟以上耐燃性能 之其他构造或设备。
5.户外疏散空间(reservoir areas)之面积计算应扣除植栽、楼梯踏步、消防车动线等空间、 救灾水车等面积,且不得包括上方有楼板之封闭式下沈广场;且消防车运作空间宽度需按 以8公尺计算。
6.户外疏散空间密度以可移动之3人/㎡为检视基准。 (若疏散空间密度4人/㎡,则人之移动为零,不符实际情况。) (见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s P78,其规定为2人/㎡)
7.地下停车空间安全梯之步行距离法规虽无规定,并非表示安全。本小组以达到安全条件为 前提,地下停车空间参酌日本大阪巨蛋案例,地下停车空间步行距离最远不超过60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