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包厢83分钟后...外国妹「手抓小内内」站沙发狂摇:我内裤穿反 3人全看傻

花花依法判3月徒刑(图/示意图,无关本案/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林昱萱/基隆报导

一名女子「花花」(化名)是一间小吃店负责人,但她却雇用外籍女子「小雨」(化名)、「小红」(化名)在里面进行陪酒、坐台,甚至为了揽客,还让她们从事脱衣的猥亵行为。对此,基隆地院审理后,依法判花花3月徒刑。

判决指出,花花是一间小吃部现场负责人,同时兼任柜台工作,而她雇用越南籍的小雨、小红当店内的坐台小姐,并以1台2个半小时300元的价格当作坐台费、并以1台300元、每人低消200元的价格营利未料她却为了想要有更多收入,让两名小姐从事猥亵之行为。

花花将3名男客安排到6号包厢后,随即指示小雨、小红到里面服务,而进去短短1小时23分钟后,小雨就已经将内裤脱掉拿在手上,并站到沙发上露出下体供男客观览,而小红也将内裤褪至脚踝位置,而遭到警方查缉后,小雨辩称,事发当时自己并没有站到沙发上,是因为发现内裤穿反,才会想到隔壁包厢换。

此外,花花也辩称,自己有要求小姐们只能单纯陪客人喝酒聊天,小姐们在包厢内的行径与其无关,但法官认为,小雨、小红在如此多数人均能共见共闻场所,却仍是有恃无恐从事脱衣陪酒行为,也不担心被花花发现,认定若无花花的授意或默许,两人应当不敢如此有恃无恐。

对此,基隆地院审理后认为,花花、小雨用脱衣陪酒方式招揽客人,以赚取金钱之方式,已经破坏社会善良风俗、败坏风气,且犯后均否认犯行,难见悔悟之心,因此依犯共同犯意图营利公然猥亵罪,判花花3月徒刑,如易科罚金,得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一日;依共同犯意图营利公然猥亵罪,判小雨拘役40日,如易科罚金,得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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