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陈(冲):变调的P2P 只带风向不是im.B案解方
im.B诈骗案爆发后,受害人哀号,半个月来,最新的发展,似乎却聚焦在2017年金管会函复调查局时「未违反银行法」之措辞,以致错失摘奸发伏的机会。继而四天之内,金管会两发新闻稿,否认有该误导的用语,而是以中性词句回复,须由检调依具体事实认定云云。
民众应不会怀疑金管会新闻稿的内容,其实就新种业务经营初期的外观看来,如银行局答复未违反银行法,也不意外。坊间讨论,难免涉及带风向的阴谋论,以当前社会风气,自也不足为奇。这其中也有媒体将借贷平台与P2P相提并论,说实话,比起纯粹带风向,这倒是正本清源的务实作法。
P2P源于金融反中介(Disintermediation),也是佛里曼1999所说全球化的重要特征,Democracy of Finance的具体表现。一般而言,全球最早的P2P平台是英国2005/3的Zopa;2006年美国的Lending Club,则为反中介平台注入新思潮与新作法。国内的P2P业者,多数于2016间成立,调查局约莫在平台成立伊始,去函其他部会,探究P2P的法律本质,可想而知,不易有明确的答案。我在2015/5/26于报端讨论Fintech时,首次提到P2P以及Lending club的例子;2016/2/23更在专栏中以「P2P慎始强于慎终」为题,向各界呼吁,对数位时代此种规模化、商业化经营(in kaufmannischer Weise)的借贷,应有不同以往的思维。次月还另有一篇评述,持续关注,内容虽欠深入,但当时政府或检调单位如果有心,透过搜寻引擎,在相互行文之际,应不会漏过本人当时在媒体的建言。
P2P立意甚佳,是发展平民金融、普惠金融的良好契机。本人于2016年前后在报端针对P2P所提出的几点建议,并非先见之明,而是基于2015年底中国大陆发生e租宝案件,受害人接近百万,当时两岸既有共同打击犯罪协议,不可能不知此由单纯P2P转为三千亿元弊案的变质变调事件。其实从体制言,大陆对数位金融采取「先松后紧」策略,于互联网金融大鸣大放一阵子后,早在2015/7/18即已开始收网,十部会联名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加上之后颁行的各种办法,对P2P衍生「不健康发展」的后遗症,已预为补牢的布局。本人当年的建言,也无非是综整两岸经验,所提一得之愚。
从另一方面,台湾对新种金融,历来采先紧后松策略,2016年适逢踏入数位金融时代,借贷或其媒合业务已因科技加持,整体规模扩大,已非传统可容自由发展、不予纳管的情势。尤其在P2P相关事务方面,欧美乃至中国大陆有颇多血泪经验可以参采,综合当时建议,政府宜顺势改革不合时宜法规,扩大民间办理汇兑,辅导第三方支付业者合作,建立类似美国FICO征信评分制度,使正当P2P业者有一合理生存环境。
于今,变调变质的P2P,造成媒体报导五千人受灾的诈骗案件,七年前,本人吁请「慎始强于慎终」,换言之,如果2016年能够慎始,2023年就不必慎终追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