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陈(冲):浮增容积是房市QE 不可滥用

陈(冲)专文如下:

美国总统初选,其中一项争议是,川普任内国家债务增加多少?是8.4兆还是7.8兆美元?其实这种争辩模糊焦点,毫无意义,因为都是印钞机制造的数量宽松(QE),只要看美国联准会资产负债表规模剧增,不论是买公债、承接坏资产(MBS)等,最后都流入全球股市、房市,造成世界通膨、推升物价,受害的是各国民众。

台湾选后,围绕柯P身边的议题不少,其中涉及某大型建案的容积奖励,各方争论不休,吸引媒体最多的关注,同样的,这种争辩意义也不大,问题应该是长期以来对容积率制度的规划不当。记得2006/3/28针对联勤信义土地天价标售案,我曾在报纸专栏建议,容积率移转在性质上是以邻为壑,将交通、公设、空污、热岛效应等问题推给容积移入地区,而对周遭民众的冲击,并未追踪评估,也构成房地价格的扭曲,应通盘检讨。

2006/10政府召开经济永续发展会议,本人代表金融界在分组讨论时提出修法建议(都市计划法第83-1条),认应更细致规范容积奖励、移转之法制,经充分讨论大会决议列为应速执行。2007/12/4我在报端发表「高容积是商机也是危机」一文,说明修法的必要,以为呼应。不想该条不但未依决议在时限内修正,而且于2008年提法律修正案时,只简单增加可折缴代金(支付代金换取容积)之文字,换言之,只要起造人有钱,即可凭空变出容积,而代金代办了啥,民意机关也没追踪考核的设计,此种修法可谓愈修愈退步,有违中央法规标准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台湾容积制度,向来有法定容积、奖励容积、容积移转等措施,2008年底立法院又新增折缴代金方式,已如前述。虽说城市发展、都市计划多有因地制宜需要,许多细节都应由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规订定,但母法中不但欠缺折缴代金的原则,而且连折缴代金的法律定义,都付之阙如,换言之,这些涉及人民权利义务的事项,竟均由施行细则或行政规定代劳处理。

不动产专家常说,容积是公共财,容积较高的地区,应该就有相对较多的公共设施,以免影响生活品质,政府有管控容积的权力,相对就有维护地区容积品质的责任。容积攸关人民权利义务,在此不仅指起造人的权利,还涉及周遭邻近居民的权利,可惜长期以来,关于容积的管理,我们竟一直倚赖都市计划法第39、83-1等条简略的文字,以及一些常惹争议、次级法律基础的规范。

经济上适当的QE,也许可以有一时的荣景,但无节制的QE,将造成物价飞涨,通货膨胀,迟早酿灾惹祸。容积上的QE,也是一样,为防微杜渐,请内政部除研修都市计划法第83-1外,不妨公布全台各地增额容积的总数、公益成效,也研究一下应否设定上限,以免造成恶性通膨,不!恶性容积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