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重惩违法加班! 这3条劳基法能把恶老板关入大牢
图、文/今周刊
对于违反工时规定的资方,《劳基法》顶多课以2万到1百万元台币的罚锾,除了增加刑责吓阻资方违法,增加劳工检举的途径,也能让违法资方浮出枱面。
《劳基法》修法吵得沸沸扬扬,行政院强调这次修法着重在给予工时调整更多弹性,对于雇主强迫劳动、违反工时规定的行径却没有增加罚则,引来部分质疑声音。
不过翻开《劳基法》,其中有三条法规明确订定雇主刑责,能将逼迫员工劳动的恶老板关入大牢,只是长期以来极少动用。而与劳工工时有关的罚则,却仅有罚锾,相较日、韩在违反工时规定上甚至课以刑责,台湾法令相对宽松。带有刑责的三条法规分别是《劳基法》第5、42、49条第3项。
其中刑责最重者为违反《劳基法》第5条:雇主若以「强暴、胁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强制劳工从事劳动」,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
裁决认定严谨 10年仅提22次
再来如果违反《劳基法》第42条,以及第49条第3项: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之工作,雇主却强制其工作;不得使女性于午后10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对恶老板也可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白纸黑字的3条法规都给予《劳基法》将老板送入大牢、失去自由的强大遏阻力量。不过实务上,三把利剑挥动的频率,却是少得可怜。
以违反第5条为例,近10年地方法院的裁判书中提到的次数仅有22次。且其中的21次案由多是因涉及毒品、贩运人口、妨害性自主等违法情节,才衍生讨论到是否适用《劳基法》的问题。
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邱骏彦说,由于「强暴、胁迫」在法院认定上相对严谨,因此实务上的确少见。「10几年前曾经有劳工告过一次,那次是雇主命人刺破劳工机车轮胎不让他离开。后来告了,判了6个月,但可以缓刑。」
至于涉及「逼迫加班」的42条,光是要认定雇主有「逼迫加班」,就已有难度。曾协助竹科劳资纠纷的前新竹市议员高伟凯举例,过去竹科一家厂商明文规定员工不加班就扣绩效奖金,事后员工检举,「但劳检员到了现场,却仅说公司考绩是依据员工表现,并无随便扣除绩效奖金。」
高伟凯无奈,「连公文、单据都清清楚楚,劳检员也可以认定雇主没有强迫加班,我们还能说什么?」
虽然劳动检查的次数,从2010年的1万300次提高到2016年的6万7千次,但检查的质量却未因次数增加而提升,强迫劳动、逼迫加班等违法情节,显然并未因此浮出枱面。
且像是2016年台北市主动针对个别行业进行大规模专案劳检,查核是否有潜藏枱面下的违法事项,事后劳动局官员透露,不少业者在劳检后提请申诉。「还拿出一叠劳工自己写的证明书,上面写着『我没有在加班,是在处理杂事』、『我留在公司是在等老婆』等,上面还有劳工签名盖章。」该名官员私下表示,这些证明书根本无法判断是劳工自愿还是被迫写的,但劳动局也只能接受业者申诉,无法对业者进行裁罚。
对于劳检该如何真正揪出违法?该名官员表示:「虽然资方提出劳工的证明书,但我们不能忽略工作现场劳资双方间权力不对等的现实。劳动局也只能再思考如何更细致地进行劳检,像是劳工常态性的超过法定工时,即使他写了证明书,我们都要再仔细检核劳工究竟是不是在加班。」
现实上劳检仍有其局限性,且虽然中央补助地方劳检员薪资,但劳健保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负担,这对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笔不小开销,因此在补充人力上,无法一次到位。(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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