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透视》侵权涉赔偿与刑责 端看创作者是否提告

「Love高」、「彩带高」更换引发政治操作争议,又爆出未签约的问题。(高雄市政府提供/袁庭尧高雄传真)

「Love高」、「彩带高」都具有高雄意象,改用的过程先是引发政治操作争议,又爆出未签约的问题。前市府透过市政会议擅自扩权使用,若著作权人依法求偿,赔偿金可能远大于采购金额,得不偿失。

韩市府新闻局向创作者采购「Love高」时,双方仅在报价单上注明授权范围「仅限新闻局使用」。但法界认为,此举已具备法律效益,市府不得擅自扩权、让其他局处使用该标志

著作权法》第37条第1项、第2项明定,著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与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利用。

此外,侵权部份更有民事损害赔偿刑责。非新闻局使用的范畴,著作权人可以主张《著作权法》第84条规定,要求市府停止使用。该法第88条更明定著作权人可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请求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赔偿。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金额更得增至500万元。此外更有第91条刑事责任,相关人员可处3年以下徒刑并科75万元以下罚金

但其实,《著作权法》属告诉乃论罪,原创者可依法主张权利,也可在事后补同意授权,市府即可免除违法之嫌。该事件也警惕市府单位在采购时,应谨慎订立合约,莫忘「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