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適用CFC稅制 明年起境內、外受託人都有義務申報所得

报税示意图。 联合报系资料库

财政部表示,境外信托适用受控外国企业(CFC)税制,且明年起境、内外受托人皆有义务申报信托所得,对委托人、受益人来说,则应留意境外信托架构及税务风险。

财政部指出,受托人须依所得税法规定设置帐簿,并记载收支、取得凭证、处理扣缴、申报受益人所得。

财政部颁布解释令,将受托人分类,例如境内个人、境内营利事业、境外但在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境外且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其他等,无论是哪一种,皆须向国税局申请配发信托专用扣缴统编。

假设无法自行办理,就要请指定代理人协助,代为申请扣缴统编及申报信托所得。

安永税务服务部营运长林志翔表示,实务上鲜少境外信托业者在台湾有固定营业场所,通常只能委托代理人来申报信托所得,不过牵涉到复杂的CFC营利所得计算及申报文件,应寻求专业协助。

林志翔提醒,对受托人而言,应采取两大行动,第一是检视信托财产是否包含境外低税负区关系企业股权,且受托人不仅限国内业者,境外信托业者也在范围内,都要办理信托所得申报。

其次则是要留意申报期限,受托人应在每年元月底前办理上一年度信托所得申报,意即明年元月底前应申报今年信托所得。

另外对于委托人、孳息受益人,林志翔也提醒,应检视信托架构并评估税务风险,自明年起,受托人每年都要申报前一年的信托所得,届时国税局可收到受托人申报资料,即可交查委托人、孳息受益人是否依规定申报CFC营利所得,应留意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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