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前拿啤酒給友人喝 男涉湮滅證據被訴 這理由判無罪

苏姓男子去年4月间搭载杨姓友人机车,经台南大内路段时未使用方向灯遭拦查,员警闻到杨有酒气,以酒精感知器检测有酒精反应,请同仁到场支援酒测的过程,苏还将啤酒递给杨饮用,依涉湮灭证据被诉,法官认杨自己决定饮酒,且当下是否刑案被告仍有疑义,最后判苏无罪。

员警指出,去年4月8日下午3时9分许,发现杨骑机车搭载苏,行驶在大内里里内道路,因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而拦查,并发现杨身上散发酒气,使用酒精检测感知器初步检测有酒精反应。未料,等待同仁将酒测器送至现场的过程中,苏将1瓶金牌啤酒递给杨饮用。

苏不否认杨有自他手上拿啤酒饮用,但坚词否认有何湮灭证据犯行。他辩称,不知道杨被拦查要酒测,他当时是被载的,已经到工地,杨说自己被拦下,就从他手上拿啤酒饮用。

台南地院指出,杨受调查时,是否已经属于「刑事被告案件」仍有疑义。法官认为,我国对于酒后驾车处罚,是依据酒后驾车程度严重性分别处以刑罚,以吐气所含酒精浓度举例: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采刑罚、每公升0.15毫克以上行政罚,或未达每公升0.15毫克不罚3阶段,且受测人仍有拒绝酒精而仅受行政罚。因此,酒后驾车并非必然属于刑罚所定案件。

台南地院进一步确认「酒精检测器」的功能,警员答复,该仪器是请受测者对酒精感知器吐气,如有酒精反应,酒精感知器会发出闪烁红光,且会有数值或起伏曲线,但该数值并不准确,会另外请受测者以呼气酒精测试器检测。

同时,最终杨在该警员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并在吐气所含酒精浓度检测单上签名记载「拒绝酒测」,杨仅遭处以行政罚。

台南地院表示,杨于警询、侦查中的证述,均称自己想喝该瓶啤酒外,事后又缺乏确切吐气所含酒精浓度检测数值,确认苏递送啤酒给杨时,杨是否已经遭列为刑事被告,仍有可议之处。且与「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构成要件不合,最后判苏无罪,可上诉。

法官询及酒精感知器功能,警员答复会请受测者对酒精感知器吐气,如有酒精反应会发出闪烁红光及数值,但该数值并不准确,会另请受测者以呼气酒精测试器检测。图/读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