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酒驾自撞酿3死 判3年6月
台南地院首件国民法官案,24日审理现役军人酒驾酿3死的重大车祸案件,审判长陈本良(中)说明3名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的判决理由。(曹婷婷摄)
台南地方法院首起国民法官参审案,审理陈姓现役军人酒驾自撞酿3死案,经3位职业法官与6位国民法官审理,认陈男最后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但国民法官考量,陈男直至审理前2周才与被害人家属和解,认陈态度消极,顾及有3个家庭陷于伤痛,陈又是家庭经济支柱之一,判3年6个月徒刑,全案可上诉。
22岁陈姓上兵去年元旦参加庙会活动,饮用含酒精的保力达后驾车搭载戴姓友人及郭姓少年、阮姓少女情侣与蔡姓友人上路,行经北门区台17线时,失控撞护栏又撞分隔岛,造成戴、郭、阮3人身亡。
台南地院昨天宣判陈姓男子犯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第2项前段之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全案可上诉。台南地院指出,一般酒驾致死案刑度都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民法官并没有判得较重或较轻。陈男昨到场听判,得知结果后,脸色沉重,低头快步离开法庭。
国民法官认为,陈男案发时是职业军人,军中三令五申离营不得酒驾,陈男也知酒驾后果,却未拒绝饮酒及搭载友人,也无其他不得已非得这样做的因素,自然应对这个选择负责。
考量陈无前科,且此案与一般酒驾随机撞人不同,另,陈男最后与被害人家属和解,但国民法官考量,从事发后到真正和解经历1年3个月,所有和解条件都一样,陈却直到审理前2周才达成和解,参酌调解过程,陈男悔意及诚意尚有不足,不适用刑法第59条减刑。
陈原在军中担任驾驶兵,案发后4天遭部队记过汰除,目前从事厨具安装工作,国民法官考量其家庭状况为中低收入户,顾及已有3个被害家庭陷于伤痛,陈是家庭经济支柱之一,希望他入监服刑后,有回归社会的可能,判决3年6个月。
审判长陈本良指出,根据此一合审合判经验,来自不同领域的国民法官,从不同面向思考判断,这样的判决相信会更周延,更贴近民众法律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