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金控并购金鼎证券 辜仲莹二审判刑4个月
开发金控并购金鼎证券遭控违反证券交易法等案,台湾高等法院27日宣判,中信辜家二少辜仲莹从一审被依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刑6个月,二审改依违反证交法判刑4个月,另外同案吴春台、南怡君、邱德馨、陈湘铭等被告则改判2个月至4个月不等徒刑。
台北地检署在民国98年4月认为辜仲莹签约购买环华证金股票逾环华证金已发行股份总额的20%以上时,未公开收购,涉犯内线交易及违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将辜仲莹起诉并从重求刑,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辜仲莹被控内线交易、违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背信罪等重罪部分,证据不足判处无罪,仅依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处1年徒刑,减为6月徒刑,可易科罚金。同案被告吴春台及其他4名被告被判处4月至6月不等徒刑,均可易科罚金,另外还有4名被告获判无罪。
随后,全案上诉台湾高等法院,经审理高院今日宣判,将全案改依违反证交法,判处辜仲莹8月徒刑、减为4月,吴春台、南怡君、邱德馨、陈湘铭等被告改判2月至4月不等徒刑,陈湘铭获缓刑2年,被告吴俊达获判无罪,另外一审获判无罪的4名被告仍维持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