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修法錯誤 學審檢辯呼籲修法

立法院今年7月新增订刑事诉讼法「特殊强制处分」关于科技侦查的修法,其中的救济权设计惹议,检察官改革团体「剑青检改」批评司法院修法错误,赋予辩护人独立抗告权、司法警察违法侦查缺乏救济途径,有违宪疑虑。经济刑法学会与最高检察署本月10日举办科技侦查处分救济权研讨会,集结学、审、检、辩四方,检讨于该次修法发生重大错误并呼吁修法。

检察总长邢泰钊表示,此议题攸关打诈,希望认真检讨。经济刑法学会理事长李圣杰指出,打诈修法本是一桩美事却发生错误。一是刻意排除对于司法警察违法科技侦查的抗告权,已有违宪之虞;二是违法诉讼法理赋予辩护人「独立抗告权」,恐沦为诈团律师盯梢之用,盼立法院各党团修法补救。

由于此次错误修法源自立院党团协商时遭植入错误条款,条款出自司法院,引起学界与实务界批判。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林钰雄批评,各党团怎么会弄出这么一个前所未见的版本?根本是黑箱修法。他说,司法院版本型塑出辩护人的独立抗告权,由于剑青检改提出声明质疑,才让司法院赶紧限缩解释,肯定剑青检改的贡献,而新法排除掉科侦警察处分的救济权,并非单纯疏漏。他提到,针对司法警察处分当然应该赋予救济权,这是法学的ABC,应该尽速修法补救。

数名刑事法学者及审检辩专家均直言,必须尽速修法补救,剑青检改成员林达、萧永昌、律师纪凯峰及陈重言等人均指出,修法补救迫切。

台湾高等法院法官郑煜仁及施育杰指出,有权利就有救济,是法律系的基本概念,科侦处分在法理上不应排除在外。与会的学界与实务界人士几乎一面倒呼吁立法院重新修法,要求各党团在打诈民生法案捐弃成见,尽速制订正确的法案。

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王士帆质疑,修法过程每个版本都很正常,为何最后通过的版本却出现异常?他指出,救济权根本不应该发生争议,现在新法却出现这么大的争议,令人费解。

王士帆说,自从111年宪判字第1号强制抽血酒测、第7号辩护人救济权、第16号强制采尿,都呈现救济权是司法人权的趋势。尤其,2001年大法官释字第535号要求警察临检应当有救济权,2003年新修「警察职权行使法」对于科技工具使用及异议权都明确入法。如今已2024年,怎么科技侦查处分反而排除了救济权的设计?应该尽速修法补救,提出修法三方案,请立法院参考采纳。

剑青检改成员、检察官林达说,司法提案权由司法院掌管,违反当代民主宪政三权分立的设计原理,司法本来就应该掌管审判,不应介入政策与立法提案,并出示1982年审检分立当时,司法院和行政院用钢笔字写下的法规主办协议书,指出当初毫无逻辑、违反政治学理,恣意分配诉讼法由司法院主管,实体法由法务部主管,导致体制混乱。

尤其,在这次科技侦查修法,更明显看到体制运作导致的错误结果,科技侦查本来就应该放在刑事诉讼法之内,但是主管诉讼法的司法院却长期不想管,导致修法延宕6年,最后党团协商的临门一脚,却又可以挟主管法规之姿,突然夹带错误法条,又不用负任何政治责任。林达也指出,应该尽速修法,不要再让司法院主导此次修法,请立法院各党团负起责任。

纪凯峰说,科技侦查处分的救济权应该赶快修法补救,司法院的法律提案权早该废止,在三权分立之下,司法应负责审判,修法立法本是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事,法官依法审判并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不应涉入立法过程,甚至变成主导者。

剑青检改在修法后仔细检查新法文字,发现出现重大错误,于今年8月5、6日两度发声明,批判司法院恶意提供错误版本。

经济刑法学会主办本次研讨会,最高检察署、新时代法律学社和台湾法学会刑事法委员会共同协办。

审检辩学人士均呼吁「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理原则,针对科技侦查处分救济权设计错误,希望尽速修法补救,并表示打诈既然是政府政策,打诈修法也应当力求正确完善,如果有错误,就赶紧认错补救,千万不要因为当初错误的版本,就裹足不前,将造成更大的危害。

经济刑法学会与最高检察署本月10日举办科技侦查处分救济权研讨会,集结学、审、检、辩四方,检讨于该次修法发生重大错误并呼吁修法。图/经济刑法学会提供

经济刑法学会与最高检察署本月10日举办科技侦查处分救济权研讨会,集结学、审、检、辩四方,检讨于该次修法发生重大错误并呼吁修法。图/经济刑法学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