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2度获交保可能原因曝 「重罪羁押」5年未确定要立即释放
▲一审法院羁押柯文哲的期限为15个月,成为法官是否羁押的关键。(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前台北市长柯文哲相关弊案侦结起诉后,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交保,但检方二度抗告成功,北院将第三度召开羁押庭。而分析本案,依照相关法律,柯文哲因所犯为本刑10年以上重罪,一审台北地院若裁准羁押,最长可羁押15个月。法界人士指出,因本案案情复杂,若北院裁定羁押后,这15个月的期限就开跑,届时能否顺利审完本案并作出判决,对法官来说将有莫大的压力;也许就是如此,法官才不愿轻易做出羁押裁定。
有关法院羁押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妥速审判法》,另外也关乎检方起诉柯文哲的罪名。检方起诉柯文哲的罪名包含《贪污治罪条例》中的「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最重可处无期徒刑;故此,柯文哲属于「重罪羁押」的被告。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审判中羁押为3个月,每2个月就需延长羁押;原本规定是本刑10年以下之罪有延长羁押的限制,但若是犯本刑10年以上的重罪(即柯文哲遭起诉之罪)就没有限制,意即若犯重罪羁押的话,就可以无限次延长羁押。因此《刑事妥速审判法》2010年9月施行后,其中的「重罪羁押」就成为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刑事妥速审判法》「重罪羁押」规定于第5条,其中的第2项规定「审判中之延长羁押,如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审、第二审以六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亦即柯文哲本次若遭一审台北地院羁押后,一开始羁押3个月,其后可以延长6次、每次2个月,全部总共15个月。
此外,二审高等法院最长也能羁押15个月、最高法院则是羁押5个月。但案件还有撤销发回的可能,届时更审期间的羁押需重新计算。但不论如何,一二三审加更审的羁押期间,最长就是同法条第3项规定「审判中之羁押期间,累计不得逾五年。」而且如果羁押满5年还未能判决确定,那依照同法条第4项规定「前项羁押期间已满,仍未判决确定者,视为撤销羁押,法院应将被告释放。」柯文哲届时不论有罪、无罪,将无条件获释。
综上所述,柯文哲相关弊案案情复杂,如果法官裁定羁押,那合议庭法官就必须在15个月内将本案审结并作出判决,这对法官来说将有莫大的压力;也许就是这个原因,所以法官不愿轻易做出羁押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