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国土计划法》三读! 展延至2031年前实施
▲立法院院会表决。(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崔至云/台北报导
《国土计划法》预计明年4月上路,但目前仍有桃园市、南投县、云林县未交国土功能分区图,朝野喊话展延上路。立法院今(31日)处理该案并完成三读。三读法案指出,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后十年内,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日期,一并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也就是在2031年前,需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
现行国土空间分为三大类,包括,都市计划法管制都市土地、国家公园法管制国家公园土地,以及区域计划法管制非都市土地。为了避免不适宜发展的地区被开发误用,立法院在民国104年12月18日三读通过国土计划法。
而该法将国土分为国土保育、海洋资源、农业发展及城乡发展等四大功能分区,原本114年4月30日前将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但仍有多县市未交国土功能分区图,朝野希望行政院展延上路时间,待充分沟通后再行上路。
今日院会通过的三读条文指出,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拟订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时,得办理乡村地区整体规划,并视实际需要研拟乡村地区计划,纳入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并得另以附册方式定之。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应遵循全国国土计划。国家公园计划、都市计划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订之部门计划,应遵循国土计划。
条文也指出,下列地区得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划定为国土复育促进地区,进行复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应经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同意:一、土石流高潜势地区。二、严重山崩、地滑地区。三、严重地层下陷地区。四、流域有生态环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区。五、生态环境已严重破坏退化地区。六、其他地质敏感或对国土保育有严重影响之地区。前项国土复育促进地区之划定、公告及废止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国土复育促进地区之划定机关,由中央主管机关协调有关机关决定,协调不成时,报请行政院决定之。
三读条文指出,国土保育地区以外之其他国土功能分区,如有符合国土保育地区之划设原则者,除应依据各该国土功能分区之使用原则进行管制外,并应按其资源、生态、景观或灾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国土功能分区及其分类之使用地类别编定、变更、规模、可建筑用地及其强度、应经申请同意使用项目、条件、程序、免经申请同意使用项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应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项之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但属实施都市计划或国家公园计划者,仍依都市计划法、国家公园法及其相关法规实施管制。
前项规则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者,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并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订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地方实际需要,依全国国土计划土地使用指导事项,由该管主管机关另订管制规则,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国防及重大之公共设施或公用事业计划,得于各国土功能分区申请使用。
三读条文说,中央主管机关应于本法施行后二年内,公告实施全国国土计划。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全国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后三年内,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日期,一并公告实施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并于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后十年内,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日期,一并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项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之日起,区域计划法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