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三讀通過 展延至2031年、農業權未入法

立法院长韩国瑜上午主持立法院院会,国土计划法三读通过。记者林澔一/摄影

国土计划法原预计明年4月底上路,但朝野立委皆提案修法要求展延。立法院会今处理该案相关条文并三读。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后10年内,也就是展延6年至2031年,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日期,一并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另国民党立委原要求增订32条之1农业权补偿条文则未入法。

三读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于本法施行后2年内,公告实施全国国土计划。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全国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后3年内,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日期,一并公告实施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并于直辖市、县(市)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后10年内,依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日期,一并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项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之日起,区域计划法停止适用。

三读条文规定,行政院及中央主管机关应遴聘(派)学者、专家、民间团体及有关机关代表,召开国土计划审议会,以合议方式办理全国国土计划核定等相关审议,且审议事项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应有原住民族代表参与。

三读条文明定,国土保育地区以外之其他国土功能分区,如有符合国土保育地区之划设原则者,除应依据各该国土功能分区之使用原则进行管制外,并应按其资源、生态、景观或灾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另,土石流高潜势地区、严重山崩、地滑地区、其他地质敏感或对国土保育有严重影响地区等,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画定为国土复育促进地区,进行复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应经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同意。

至于备受争议的蓝营原提案修法纳入农业权、增订32条之1农业权补偿条文,最后撤回修正动议。原条文明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后,应按本法规定进行管制。区域计划实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筑物、设施与第23条第2项或第4项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内容不符者,除准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变更使用或迁移,其因迁移所受之损害,应予适当之补偿;在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令其变更使用、迁移前,得为区域计划实施前之使用、原来之合法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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