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猪争议 台中市府提行政诉讼判决出炉
台中市政府因应莱猪进口来台所制定的自治条例遭行政院函告,抵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规定属无效,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应由台中市议会代表台中市行使其权限,因当事人不适格,判决驳回。(本报资料照片)
台中市政府因应莱猪进口来台所制定的自治条例遭行政院函告,抵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规定属无效,提起行政诉讼遭驳回,经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应由台中市议会代表台中市行使其权限,因当事人不适格,判决驳回。可上诉。
莱猪开放进口后,行政院宣布,相关地方自治条例凡订有乙型受体素不能检出的规定,原订者函告无效、新订者不予核定,也发函告知台中市政府,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部分条文属无效。
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行政院函告的性质,并不是行政处分,裁定驳回,巿府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原裁定没有查明台中巿政府是否为适格的当事人,仅以法规审查权限而认定函告非行政处分,将原裁定废弃发回。
北高行政法院更一审审理后认为,行政院当时的处分是对于台中市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机关所议决之自治条例而为函告无效及不予核定,应由台中市之立法机关(市议会)代表台中市行使其权限,台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自属当事人不适格,判决驳回。
另外,台北市等5个议会因莱猪案,质疑行政院侵害地方自治权,声请释宪,去年5月13日宪法法庭判决,行政院函示,未逾越宪法赋予中央监督地方自治的权限范围,函示合宪 ,且莱剂安全容许量标准是中央立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