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为改名「鲑鱼」开除员工 劳动部:属恶意解雇
鲑鱼之乱带来改名潮,却有老板看不下去这种行为,在脸书开呛,表示若有员工因贪小便宜想吃免费鲑鱼而去改名,公司会直接开除,也呛「不鸟劳基法」。而对此劳动部回应表示,若是老板真的因此解雇员工,则违反劳基法第12条中关于解雇条件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雇,员工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要求回复原职或是要求雇主补偿损失,例如解雇期间的薪水、资遣费等等。
有老板在脸书公开发一则公告,内文直点名「为了吃免费而改名鲑鱼的」,如果被他发现是公司员工,或是日后的新进员工,他都无法接受,甚至「不配成为营运团体」的一员,「一经发现,本公司一律开除处分,我才不鸟啥劳基法,决不宽贷!!!」
对此劳动部劳动部劳动关系司科长刘政彦表示,雇主解雇员工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在劳基法12条中,有表列可解雇员工的情况,但员工改名是行使更名权,属于员工原先的权利,若因此而被解雇,属于恶意解雇。
刘政彦表示,当恶意解雇发生,劳基法的重点是希望关系回复,并没有硬性规定的处罚,因此会协助员工调解、诉讼,并且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例如补助律师费、裁判期间生活费等等。他也表示,若员工不想恢复原职,则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要求,例如希望雇主补偿资遣费、诉讼期间的薪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