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雇主強制一次提撥退休金 憲法法庭判決合憲理由曝光
宪法法庭认为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有关雇主应预估隔年退休员工人数,并一次提拨补足劳工退休金差额的规定,没有违背保障人民财产权,也没有违反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今判决合宪,这也是大法官尤伯祥、陈忠五、蔡彩贞、朱富美本月初上任后做出首件判决。
宪法法庭指出,劳基法要求雇主一次提拨补足估算的退休金差额,具有「即时预防」的效益,且补足的范围又不至于太广泛,并有得认列为提拨年度的事业单位营利事业所得税费用、收益保证、暂停提拨等配套措施。
再者,雇主就初次提拨退休金差额有1年准备时间,适度平衡雇主权益,也没有违背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国家应扶助、保护中小型经济事业的意旨,宪法法庭认为劳基法规定尚在合理范围,且有关强化保障劳工请领退休金权益,没有抵触比例原则、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意旨。
宪法法庭指出,劳基法第55条第3项是为了兼顾雇主负担能力,而在实际办理退休的劳工部分,让雇主得报准分期给付;另劳基法第56条第2项,也就是宪法法庭审查标的,规定所有雇主补足退休金差额,是为了确保雇主有给付劳工退休金的负担能力,两者各有立法时空背景下欲因应的法制问题,而课予雇主不同义务,及采取不同履行义务方式、相应的配套或缓和措施,无法相提并论,认为不违反平等原则。
本案源于台北市政府劳动局发现从事纸容器制造业的优美公司,2016年度有34名劳工符合劳动基准法退休条件,退休金共计4843万余元,但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仅剩449万余元,余额不足,故裁罚优美公司9万元罚锾,并公布公司及负责人姓名。
优美公司不服提行政诉讼抗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案件上诉后,新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时任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庭长吴东都的合议庭承审后,认为劳基法规定雇主一次提拨补足退休金差额,限制雇主自由使用、处分的权利,侵害财产权,不符合比例原则,尤其对于经营或财务有困难的雇主,无疑造成企业经营重大冲击,形成不合理负担。
另认为,劳基法规定关于实际办理退休的劳工,雇主无法一次发给退休金时,可以分期给付,但针对尚未办理退休、仅符合退休条件的劳工,雇主却应一次提拨足额退休金,不得分期给付,劳基法区别对待「已退休劳工」、「预估成就退休条件的劳工」,已违反平等原则。
宪法法庭。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