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遣符合劳基法退休条件员工 雇主仍需给退休金
陈信瑜解释,凡符合「自请退休」条件的劳工,有权随时请求退休,就算雇主依《劳基法》第11条规定,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而进行资遣,雇主也要依同法第55条及84条之2规定,计算发给员工退休金;而符合「强制退休」条件的劳工,雇主也应依法予以强制退休发给退休金。
陈信瑜说,「选择旧制」的劳工符合退休条件被资遣时,雇主要依劳基法标准计算退休金;「选择适用劳退新制但保留旧制年资」的劳工符合退休条件被资遣时,则要分开计算。即旧制年资要依《劳基法》标准计算退休金,新制年资另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计算资遣费,最高以发给6个月平均工资为限。
劳动局举例,纯旧制的A劳工于2000年10月1日到职,在今年9月30日终止劳动契约,总工作年资为20年,则雇主应支付35个月平均工资退休金;相同情形对于2005年7月1日选择新制的B劳工,其保留旧制年资为3年9月,雇主应支付8个月平均工资退休金及6个月平均工资新制年资资遣费。
劳动局说明,因此当员工成就退休条件,而被迫离职,雇主必须依法支付退休金,此为雇主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员工因此也获得退休后生活保障,为劳工应有的权益。劳资双方如对于劳工退休准备金业务仍有疑义可电洽1999市民热线进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