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退条例》三读 劳工月退金可设专户不得扣押
▲劳保条例等法案修正,劳工月退金可设专户防扣押。(示意图/资料照)
立法院15日院会三读修正《劳工退休金条例》等3项法案,劳工可开设专户存入月退休金,并不得作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标的。国民党立委江惠贞指出,劳工退休金是「保命钱」,即使有债务也应保障维持退休后基本生活,如果没有修法保住退休金,退休劳工最终会回到社会扶助体系由政府照顾。
《劳工退休金条例》修正第29条,领月退休金劳工可出具劳保局证明文件,于金融机构开立专户,专供存入月退金。存款不得作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标的。
《劳动基准法》修正第58条,明定劳工请领退休金权利,不得让与、抵销、扣押或供担保。《劳工保险条例》修正第17条之1,劳工保险之保险费及滞纳金,优先于普通债权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