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涉公费助理案判有罪第一人 高虹安停止审判+声请释宪理由曝
▲一审因贪污罪遭判刑的新竹市长高虹安,高等法院二审决定为她声请释宪。(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停职中的新竹市长高虹安涉嫌诈领助理费,一审遭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日前首度开庭审理后,合议庭法官认为本案关键法条《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违反明确性原则,而有侵犯保障公务员身分的违宪之虞,因此2日下午裁定将本案停止审理,并送司法院宪法法庭释宪。
高虹安2020年获民众党推荐后当选不分区立委,2022年更获民众党提名参选新竹市长,最后以最高票当选。但她上任后没多久,就爆发立委任内的诈领助理费案件,遭检调单位查办。
检方在2023年8月间,以高虹安涉嫌从从2020年2月27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浮报助理公费补助酬金及加班费62万多元,扣除实际用于公务或私聘助理、奖金等支出,总计诈得46万多元,因此依照《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将高虹安等5人起诉。一审认定高虹安有罪,诈得11万余元,因此处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案件上诉二审高等法院。
高院去年11月初首度开庭审理本案,当时高虹安仍坚称无罪,并陈述「我没有贪污的动机及行为,我一心只想当好立委,没有心思去考虑这些事情。倘若我真的要贪污,何必找这么多助理来协助记帐,岂不是让犯罪更容易泄漏。」至于承审法官郭豫珍也针对《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与《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6条,当庭要求检辩双方具状,针对二者间的关系做出厘清,以供法院日后裁判之用。
而全案经过合议庭近2个月的审理后,合议庭法官认为本案关键法条《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有违宪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审理,并向司法院宪法法庭声请释宪。
高院在裁定理由中指出,各级民意代表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遭法院判决的案件共有200余笔;但针对立法委员涉及公费助理问题而遭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此外,《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与《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6条,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仍有疑义,实务上应如何合法操作,法官可否就依此审判,均有疑义。
此外,合议庭也函文立法院查询,但立法院拥有全国最具规模,且拥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法制局)与预算研析(预算中心)资源,但仍难以确定《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该如何解释,合议庭不能越俎代庖。何况本案攸关上百名现任、卸任立委、上千名公费助理的权益,合议庭认为「唯有从本质面、制度面寻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并澈底解决此类问题。」
因之合议庭裁定停止审判,并已撰写2万字释宪声请书,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本案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许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