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停审释宪 绿委曝助理聘用规范:高案确实反映制度不健全
▲停职中的新竹市长高虹安。(图/记者杨永盛翻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停职中的新竹市长高虹安涉嫌诈领助理费,一审遭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承审法官认为本案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今(2日)裁定停止审理,并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绿委钟佳滨今受访时解释立法院助理聘雇状况,并表示,劳雇关系的雇用人是立法院、受雇人是助理,立委则是管理人,自己并非同情高虹安,但法律确实没有明确性制定这些支给办法,导致立委可能触犯伪造文书、侵占公款,法官出了一个题目考大法官,这给宪法法庭矫正这个制度长久以来的认知问题。
依据目前的宪法诉讼法,各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在裁判上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合理确信,认为该法律抵触宪法,且对于该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可以声请宪法法庭释宪。高虹安担任立法委员期间,浮报滥报虚报助理费,将多报的款项交给自己花用,被以贪污治罪条例起诉,一审判决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现二审法院认为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有违宪疑虑,声请宪法法院解释 所以案件暂时停止审理。
钟佳滨指出,劳雇关系的雇用人是立法院、受雇人是助理,立委则是管理人,但立委可以决定立法院雇用谁,而个别立委使用多少助理涉及立法院预算编列。其中也有个特别的地方,一个委员可以雇用多少,是依照立法院配给的人数范围自行决定,包含待遇也是,立法院只是依照委员提出雇用,人数是浮动的,金额也是由委员决定,当时公费助理设计也不晓得参考哪个国家,但造成一个问题,委员雇用助理的钱算在支给条例吗?
钟佳滨举例,立法院帮立委付房租、差勤费等等,但助理这块是给委员的补助或支给?这就产生认定问题,就立委立场,每个月总额40多万的助理费由自己分配,到底是立法院付给助理的钱,还是立法院交给委员按照助理表现分配?助理费使用问题造成各级民意机关很大困惑,如果立委有四十万的额度,一定会想用好用满,如果在8至14人额度中如果没有用完,那没用完算谁的?
钟佳滨坦言,这个制度真的很难用,立法院聘助理给委员用,但委员的支配权又不只有助理工作表现,还有要几个、多少钱,这都是委员决定。钟举例,立院给予委员的租屋补贴中,若未满两万,则依契约领取花用金额,但补助立委的出国旅费只需要有机票,出国花两万、二十万都是领十万,这是法定上给予立委支配的固定补助,只要有事实发生,补助金额跟支用金额就脱钩。
钟佳滨质疑,若立委是按照差勤费的制度看助理费,只要有请就能支用这四十万,但如果是租屋补贴,则租金一定要超过两万才能领两万、还要有契约,目前立法院支给办法确实产生不同模式。而助理费一个月约40万,只能在8至14人额度中分配,但这条款项的性质是跟租屋相同,还是出国旅费的补助?
但钟佳滨也点出,如果助理有实际领到然后回捐,就破坏实质支配的劳务所得,这是伪造文书跟侵占,法官确实看到这样长期以来的问题,很多地方议会是报人数之后就不管了,后来都参照立院做法,过去议员助理发生劳资争议,雇主就是议会,立院也是如此。这个制度确实在属性上非常特别,现在法律规范是否足够明确?
钟佳滨认为,很多民代会中饱私囊,却主张没有拿进口袋。高虹安有两个部分:第一是伪造文书、第二是侵占,就贪污治罪条例来讲,侵占公款是重罪,这也是为何检察官花这么大的篇幅询问高虹安花了哪些钱,高虹安说是公费,但若是花钱买私人用品同样是侵占,每个案子程度不同,从高虹安案来讲,如果承审法官认为有违反明确性,是否有办法规范立委能依法支用、不同类型的公费?
对于现行制度,钟佳滨强调,确实有问题,自己并非同情高虹安,高的官司是她跟检察官、办公室的问题,但现行立法院各种支给使用充斥不同模式,这并非一个立法院组织法32条就能判断,因为都是实务运作累积,法律确实没有明确性制定这些支给办法,导致立委可能触犯伪造文书、侵占公款,但这跟高虹安所涉犯行无关,助理领三万写五万、挪作己用,才会有上述法律问题。
钟佳滨认为,法官出了一个题目考大法官,要解释到底哪里有问题,并找到上位、合理母法。大法官可能有两个方向,第一是认为上位法未有明确规范授权、限期改善,把相关规范提升到法律位阶;但大法官也可以说,目前用的是伪造文书、贪污治罪条例,跟组织法无关。就看大法官认为应该积极解决问题,还是认为有问题但不归他管,立法院自己立法怠惰,为何要大法官介入限期改善?
钟佳滨强调,相关制度确实充满不合理的地方,有人认为高虹安活该、也有人认为她冤枉,但高虹安的案例确实反映制度不健全,让有人可以上下其手、也有人误套法网,每次听到这种案例自己都是哀矜勿喜,真的不晓得有没有那个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