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费案「为一争点」停审释宪 宪法法庭能否开成陷窘境
▲停职中的新竹市长高虹安。(图/记者杨永盛翻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停职中的新竹市长高虹安涉嫌诈领助理费,一审遭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承审法官郭豫珍认为本案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今(2日)裁定停止审理,并向司法院宪法法庭声请宪法解释,最关键处就在立委角色认定。然而,因在野党推动《宪诉法》修正与大法官人事案杯葛,宪法法庭需要十名大法官才能成会,依最新规定无法运作,首当其冲的却非《选罢法》、《财划法》等争议修法,而是前民众党籍的高虹安,始料未及。
依据目前的宪法诉讼法,各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在裁判上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合理确信,认为该法律抵触宪法,且对于该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可以声请宪法法庭释宪。高虹安担任立法委员期间,浮报滥报虚报助理费,将多报的款项交给自己花用,被以贪污治罪条例起诉,一审判决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现二审法院认为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有违宪疑虑,声请宪法法院解释 所以案件暂时停止审理。
根据立法院组织法32条规定,立法委员每人有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员聘用,立法院每年编列每一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与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之。另,立法院也编列公费助理健康检查和文康活动预算,另有办法规定。
而最常遭判决诈领助理费的案例,依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32号刑事判决要旨:议员助理补助费自始即非属议员实质薪资范围,故无变更认定问题等旨。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所定之议员助理补助费,自始即非属议员实质薪资范围,必须议员已实际遴用助理者,始得依上开补助条例规定支给助理费用,如以虚报助理名额或月薪之方式核销助理补助款,应有诈取补助费之问题。
由于县市议员助理是依据「地方民代补助条例」聘用,必须载明助理名字才能申请相关费用,挪作他用明确涉及贪渎问题,而立法委员助理则是依《立法院组织法》组织法,提供一定数目金额,再由立委自行聘请,角色认定上有模糊地带,事实上,支领同样预算,有在野党立委仅聘用一名助理,也有人自掏腰包聘雇多位助理,若将立委视为「雇主」,相关样态是否同样涉贪渎重罪,仍有疑虑。
法界人士认为,虽同为「助理费」,但《立法院组织法》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中制度设计是否相同、议员与立委的角色如何解释,高院对此还有疑义,行文立法院法制局却也说不出所以然,因此声请释宪,「如果高虹安是议员,那就是违法完全没有疑虑,但高虹安是立委,助理费支用性质是否跟议员一致?一定数额是多少?承审法官认为有违宪法明确性原则,所以提起释宪。」
有立院资深幕僚私下透露,同样为助理支领的公费,但这种状况确实「蛮妙的」,实际样态上,议员跟立委聘用助理方式并无二致,却「宽以待己、严以待人」,高虹安案助理的不乐之捐因过一手产生疑虑、适用法条也不同,「只能说立法委员不会立法砸自己的脚。」
然而,高院法官声请释宪,首要面对的就是「宪法法庭是否能开成」,在野党推动《宪法诉讼法》修正,要10名大法官才能开会,然而,日前蓝营否决所有大法官被提名人、白营仅过刘静怡一人、绿营则仅封杀刘,导致赖政府所提大法官人事全遭封杀,依最新规定,现有的8名大法官无法作出宪法法庭判决、暂时处分,然而,首当其冲的却非选罢法、财划法等争议修法,而是前民众党籍的高虹安,始料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