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 各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法院组织法」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地方检察署得置检察官助理,图为宜兰地检署。记者陈敬丰/摄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法院组织法」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地方检察署得置检察官助理,依照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同时修正各级法院遴选进用法官助理规定,从现行的聘用增加约用方式,促使进用管道多元化,且运用保有适当弹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并案审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民众党立法院党团、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民进党立委刘建国等人也提出相关修法版本。

司法院在书面报告指出,为使法官助理进用管道多元化,运用保有适当弹性,并且因应各地方检察署襄助内部性事务的人力需求,因此拟具法官组织法部分条文及附表修正草案,修法重点包括各级法院遴选进用法官助理的规定,还有地方检察署增设检察官助理。

法务部说明,本次修法重点包括检察官助理法制化;明定地方检察署得置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进用方式包含聘用或约用;检察官助理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者,进用期间年资可计入律师执业年资等。

经过在场立委讨论,多数条文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过。初审条文明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得置法官助理,依照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办理案件程序的审查、法律问题分析及资料搜集等事务。

初审通过条文也增订,地方检察署得置检察官助理,依照相关法令聘用或约用各种专业人员充任;检察官助理承检察官之命,办理案件程序的审查、法律问题分析及资料搜集等事务。

根据初审条文,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者,依照规定充任检察官助理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检察官助理的遴用、训练、业务、管理及考核等相关事项办法,则由法务部定之。

另外,现行法院组织法第67条条文规定,地方检察署及检察分署设观护人室,置观护人、临床心理师及佐理员,经过朝野立委讨论,通过国民党立委吴宗宪所提再修正动议,条文内容改为「临床心理师或咨商心理师」。

本次会议也通过附带决议,司法院、法务部应分别依照法院组织法相关授权规定,法官助理应就聘用优先于约用,约用人数不得超过聘用之一定比例,并且制定相关业务管理、保密与考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