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国家情报工作法》 间谍罪最重处无期徒刑并终身追诉

▲立法院会三读通过国家情报工作法》修正草案。(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3日三读通过《国家情报工作法》修正草案,明定从事间谍行为而泄漏或交付涉及情报来源管道或组织及有关情报人员与情报协助人员身分行动通讯安全管制资讯,给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将追诉期改为终身。

现行情工法规定违法泄漏或交付涉及情报来源、管道或组织及有关情报人员与情报协助人员身分、行动或通讯安全管制等资讯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间谍行为而泄漏或交付涉及情报来源、管道或组织及有关情报人员与情报协助人员身分、行动或通讯安全管制资讯,给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者,则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进党立委赵天麟于提案中指出,鉴于保障国家产业发展经济安全不受境内外不公平竞争手段所导致的负面影响,且避免相关规范定义不明与刑度过轻造成国安反情报反渗透漏洞,因此提出「国家情报工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三读条文提到,为规范、监督、统合国家情报工作,以及相关人员之管理与激励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及利益,并保障人民权益,因此制定本法。条文明定,情报工作及其监督、相关人员支给、补偿奖励等,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三读条文规定,违法泄漏或交付涉及情报来源、管道或组织及有关情报人员与情报协助人员身分、行动或通讯安全管制资讯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规范,从事间谍行为而泄漏或交付涉及情报来源、管道或组织及有关情报人员与情报协助人员身分、行动或通讯安全管制资讯,给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将追诉期改为终身。

三读条文也明订,情报人员或情报协助人员假借职务上的权力机会方法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前项之罪,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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