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国军「非战时期」英勇表现可获勋章
立法院21日三读通过「陆海空军勋赏条例第六条」修正案,增订承平时期国军官兵展现英勇行为,可颁发「忠勇勋章」。提案的民进党立委蔡适应表示,现行陆海空军勋赏条例于41年5月修正公布后即未再修正,法规适用的情形已因时代变迁、任务更迭而有所改变,故其不符合法律与时俱进、体察实情的原则。
蔡适应表示,现行第六条之规定「忠勇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英勇作战,负伤不退者颁给之。」其颁发要件仅适用于英勇作战之行为,未将平时期英勇行为的军人纳入,与现今国军任务现状有所扞格,大幅降低英勇国军获颁的机会。
另一方面,蔡适应说,有感于已故空军王同义上校、庄倍源上校,二人于飞行坠机前奋力将战机驶离避开住宅区,延误跳伞时机,舍己救人的忠勇的行为令人敬佩,获得国人一致的肯定与推崇,惟因陆海空军勋赏条例年久未修,使得二人不符合法律要件而无法获得忠勇勋章,与现实情形及人民情感脱节。
蔡适应说,因此便提案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第六条,赋予承平时期颁发忠勇勋章之法源,让国军官兵于非战争时期所展现的忠勇行为也能获得应有的奖励。该提案在2016年6月20日经外交国防委员会完成审查,并于 10月21日完成三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