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光吁「停止钰叡公司公开收购」 金管会:非公发公司不适用证交法!
东元电机(1504)经营权之争持续绵延,针对东元少东、菱光科技公司(8249)买下头版广告,呼吁金管会主委、证期局、银行局、保险局、检查局各级长官,应停止钰叡公开收购案进行,金管会表示,现行证交法规定是适用于公开发行公司,钰叡不是公发公司,持股转让不需公开标售。
根据广告内容,菱光指出,第一、菱光系被收购公司,于 110 年 7 月 9 日股东常会绝大多数股东决议通过反对钰叡继续进行公开收购案,并强力吁请「金管会、证期局立即『停止』钰叡公开收购菱光股份案」、「公平会立即『禁止』钰叡申报结合之行为」。
第二、郭先生及东元黄会长合组之钰叡背后最大股东达胜伍创投,拟用转让对钰叡持股之方式,掩饰规避主管机关监理红线,然菱光等公司业已向达胜伍创投及六大寿险正式发函表达,愿优于市场其他可能潜在买家之价格承购达胜伍创投名下所有钰叡股权,如达胜伍创投仍私下转让钰叡股份而未「公开标售」,显有违背其背后六大寿险资金之付托而损及六大寿险暨其股东及保户之权益,而涉有背信犯嫌,仰请金管会、保险局严格督导六大寿险监管达胜伍创投转让钰叡股份之过程、对象、价格等事宜。
第三、如达胜伍创投有将对钰叡之股权移转他人,建请本收购案之授信中信银应重新具体、详实审视该股权移转行为是否已违反授信及保证合约?对公开收购案之授信及保证是否仍符合 5P 原则?钰叡新股东结构、新股东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第四、达胜伍创投将对钰叡之50%股权移转他人,连半数大股东都换人,此无异使该公开收购说明书实质内容产生重大变异(包括公开收购人之基本事项、自有资金明细、公开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情形、公开收购人其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份情形应记载事项、公开收购人对被收购公司经营计划、钰叡董事会议事录、公开收购人出具负履行支付收购对价义务之承诺书、合资协议、中信银行之授信额度通知书及履约保证函、外部专家意见及原经营团队是否变更...等),该等内容不但应重新评估审酌,更须重新申报公告,因与原申报公告内容有重大歧异,幅度之大,实非属原公开收购程序,更应停止。
第五、况公开收购就是要有相当期间让股东有充分时间审视公开收购书件并作出判断,钰叡公开收购期间为 50 日,至今已历近一半(22 日)之时间,仍未见申报公告资讯有任何变动, 若容其申报公告后程序仍继续,迫使菱光股东仓促决定,程序明显不公,严重损及菱光股东权益!
第六、相关修法理由明示:「为给予被收购公司较长之回应时间以利向股东说明其立场, 及其所设置之审议委员会审议收购条件之公平性、合理性及就本次收购对公司股东提供建议,现行被收购公司提出回应期限似有过短」,若该程序不停止,恐有违法压缩菱光之回应期限!
第七、据报导,黄主委天牧曾直指监理核心必须从金融文化来改善「文化形塑需要慢慢累积,主管机关以正向态度引导国内金融机构向上提升,也坚信国内金融业者将会朝此方向努力。」 确为至理名言!郭先生滥用保险资金介入东元经营权,已严重损及金融监理核心,若仅从收购程序之进行有无违反表面法规,却未深思法规意函及此一金融毒树文化累积后所产生毒果的深远影响,恐非妥适。
尤其本收购案涉及寿险、银行及证券等庞大架构体系,更应从文化及体系即时导正,令其停止本公开收购程序以建立崭新的金融监理核心文化,方能促使金融机构向上提升,进而根本杜绝取巧脱法之行为不断发生。
菱光强调,再次仰请公平会立即禁止钰叡公开收购案申报结合之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