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餐厅「地摊货!」网友遭索赔44万 法院判决逆转

▲大陆一名网友也是日料业者发文「吐槽」同业被告,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示意图/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任以芳/综合报导

大陆一名网友在微博发布文章批评某餐厅,并且使用「辣眼睛」「不配」等字眼怒骂业者,最终餐厅老板以「妨害名誉」向申诉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人民币(换算台币44万)。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陆媒《澎湃新闻》报导,朱某经营一家平价日料店,在微博上发文批评另外一家餐厅店面装修材料低端、餐具廉价、食材不新鲜、菜品卖相差等。

朱某截图「大众点评」评论区其他顾客上传的图片和评论,佐证自己的评论。该文章发布后,获2240次转发、8270次点赞、587条评论。

根据朱某发文内容,「辣眼睛!人均1000元的店,内饰居然用的是淘宝地摊货!」「紫苏一毛钱一张,还用这么不新鲜的,甚至不泡水。」「用盒马特价99元1.8L的清酒,还不如喝料酒!」

该餐厅经营者看到文章后,认为朱某从来到店就餐消费,文章内容个人杜撰,严重失实。朱某自己也经营日料店,通过恶意评价来打击竞争对手。于是起诉朱某,要求删除文章、在社交平台公开道歉,依据每月平均营业额赔偿损失9万多元人民币,换算44多万台币。

被告朱某辩称,微博内容是对真实图片所呈现的装修、用料、食物摆盘的评价,使用的是网路语言,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发布的微博图片也对原告店铺介绍页马赛克处理,该条微博后来设置为仅粉丝可见,且在本案诉讼前删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被告评价是基于真实照片的基础上,并未捏造虚构事实,不存侮辱、诽谤的行为;第二,被告虽自营日料店,但其人均消费显著低于原告的人均消费标准,不具有因竞争关系而发布相关言论的主观动机;第三,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被告行为与原告经营收入减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打院判决,该餐厅对朱某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该法院指出,被告朱某未曾实际到店消费,其评价使用其他顾客拍摄的真实照片,发布的内容基于个人的从业经验及社会公众认知,认为某餐厅人均价格与服务不相匹配的意见表达,并未捏造、虚构事实,也没有打压竞争对手的主观恶意。

该法院认为,商家应当虚心接受消费者的建议和批评,努力提升自己的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而不是一味苛求正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