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未依法签证股票 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卖未依法签证股票,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示意图/shutterstock)
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股票,因该股票未完成法定发行手续,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2项规定的有价证券,可免征证券交易税。
但其交易的所得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取得该股票的成本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缴纳所得发生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
依据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2项规定,有价证券系指各级政府发行债券、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及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的其他有价证券。
但按公司法第162条第1项各款规定,股分有限公司之股票,须经依法得担任股票发行签证人的银行签证后发行,如未完成法定发行手续,所掣发的股票即非属「有价证券」,股东转让未依前揭规定签证的股票所交易的所得即属财产交易所得。
举例说明,甲君于107年间以1,350万元出资认购A有限公司股权,该公司于108年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嗣于110年间甲君以1,500万元出售。
因该公司108年发行股票时,未经银行签证,非属上开条例所称的有价证券,其交易所得核属财产交易所得,甲君办理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经该局查获后核定补征所漏税额及裁处罚锾。
国税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出售未上市(柜)股票时,应先确认该股票是否经依法签证发行。
若未完成法定发行手续,应留意其财产交易所得是否并计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倘未并计综合所得税申报,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除应加计利息外,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