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县议员黄声全霸气买单涉贿 二审维持原判3年10个月
苗栗县议员黄声全涉贿,二审维持原判3年10个月、褫夺公权5年。(本报资料照片)
苗栗县议员黄声全被控2022年选举期间,在自家钓虾场敬酒时,以「这餐我请」拜托民众支持,一审判决3年10个月、褫夺公权5年,黄声全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今驳回,维持原判决,可上诉。
黄声全2022年9月间到自家钓虾场包厢内敬酒、拜票,在冯姓、许姓选民等人聚餐结束欲结帐时,走进包厢「这餐我请」、「拜托你们支持我」等语,冯姓选民等人也未支付该次餐费2400元;同年10月23日,冯姓选民又约张姓选民等到该钓虾场聚餐,黄声全又到包厢敬酒拜票,招待约3000元的餐费寻求支持。
黄声全坦承有向冯女等人敬酒、拜票,但却否认有贿选行为,辩称当时仅有拜票,请求支持,并未向她们表示要请客,不用付钱,且强调田姓及许姓证人原为大陆嫁入台湾之新住民,语言均有障碍,不太了解检察官、法官的问话,侦查及原审未指定通译,有违反法律规定。
台中高分院认为,田姓证人(当天有参与餐会,但无投票权)、许姓证人虽是大陆人士嫁至台湾,但他们2人都在10多年前就来到台湾,并都已取得台湾身分证,且在侦查及原审中的供述具体详细,并无答非所问或虚答的情形,自无语言不通,须通译翻译的情形,且另有证据认定黄声全有本件贿选的犯行,但黄声全仍否认犯罪,提起上诉,并无理由。
一审苗栗地院认为,黄声全身为候选人却恣意破坏选举公平,且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另,考量黄声全的贿选票数、支付的餐费金额及其素行不佳、犯罪动机、学识及平日生活情形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夺公权5年。台中高分院认为,原审认事用法并无不当,量刑亦属妥适,应予维持。黄声全上诉意旨否认犯行,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