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岁啦!
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年纪念日。四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以检察“力度”持续提升法治“温度”。
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各地检察机关围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宣传主题,结合正在开展的“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走深走实,让民法典深入人心、与民相随。
被人借名购房成了“老赖”
咋办?
“房子要拍卖了,我们背负七年的‘老赖’之名也终于要摘除了。你们一‘典’就通,我们也受益受教了,以后也要多学学民法典。”日前,当浙江省玉环市检察院检察官告诉杨某等4人案涉房产即将被拍卖的消息后,杨某等人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杨某的亲戚黄某是玉环某置业公司的老板,2011年,因资金周转不开,黄某想出了找熟人买自家公司房屋,再向银行抵押套取贷款的主意。当时黄某说只要帮忙出个名字就行,买房首付和还贷款都由他负责,杨某碍于情面就答应了。
就这样,黄某以杨某等4人的身份购买自己公司开发的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又让杨某等人用房屋向银行作抵押,套取了600余万元贷款。
2014年9月,黄某的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玉环市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清算处置黄某公司名下的资产。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发现杨某等人虽然购买了房屋,但却分文未付,首付和贷款还款都是由黄某公司支付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玉环市法院认定上述购房交易为虚假交易,判决4份购房合同无效,4套房子与杨某等人无关。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谁知杨某的麻烦还在后面。原来,黄某公司宣告破产后,就再没还过贷款,银行将杨某等4名购房人起诉到了法院,并且申请了强制执行,杨某等4人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实,在此之前,杨某也曾收到银行发来的“逾期还款”提醒短信,但黄某表示已派专人处理此事,杨某就没再操心。直到有一次购买高铁票被拒,杨某这才得知自己早就成了“老赖”。
杨某赶紧联系黄某,可黄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已联系不上。他又多次找银行、破产管理人、法院沟通此事,但都无功而返。今年3月15日,走投无路的杨某等4人向玉环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希望尽早撤销自己的失信记录。
根据杨某提供的线索,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相关卷宗,查明了黄某“借名购房”的事实。但银行起诉杨某等人胜诉并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法院为何一直不拍卖案涉房屋呢?
通过走访法院,检察官了解到了个中缘由:原来,法院执行局早就发现与案涉房屋有关的两份判决存在异常——2017年,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的贷款由杨某等人偿还;2019年,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的购房合同无效,案涉房屋与杨某等人无关。两份判决明显存在矛盾,但执行局却一直没有想办法解决此事,导致杨某等4人一直被列为失信人员。
既然法院已经判决购房合同无效,为什么破产管理人也一直不处理案涉房屋?“由于这4套房子的抵押登记无法涤除,拍卖后过户会比较麻烦。”经走访调查,检察官得知破产管理人因为心存顾虑既没有处理案涉房屋,也没向法院报告实情,导致4套房子空置了7年。
承办检察官梳理全案情况后认为,该案的堵点就在于案涉4套房屋应该由谁拍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019年生效的判决证实房子应当属于黄某的置业公司,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拍卖这4套房屋。此外,法院也应该督促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
综合上述情况,4月25日,玉环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启动拍卖程序,早日归还银行贷款,解决杨某等4人的失信问题。为推动该案得到有效解决,检察机关联系法院相关部门及破产管理人召开座谈会,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拍卖由破产管理人执行以及拍卖相关事项。
5月8日,破产管理人在电商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6月中旬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
丈夫背着妻子欠下20多万元
谁还?
十多年来,小梅(化名)的丈夫大春(化名)对家中事不管不问,却背着她欠下20多万元债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这笔债务由夫妻俩共同偿还。小梅不服法院生效调解书,向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近日,法院作出裁定,采纳了该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2016年5月,小梅和丈夫大春作为共同被告,被河南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小梅夫妻俩共同偿还货款2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法院于同年6月1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所欠货款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2023年10月,正在上班的小梅被法院执行局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为由采取拘留措施。小梅一脸惊愕,表示对本案欠款的发生以及诉讼情况一概不知。“我与大春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因为感情不和都分居十多年了,经济上更是彼此独立。我既不知道他欠款的事,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更没与原告达成什么调解协议,为什么要我承担债务?”2023年11月,因不服法院生效调解书,小梅向辉县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该院审查此案期间,小梅多次向承办检察官反映,十多年来,家中的各项生活开支都是靠自己上班挣钱支撑,他们还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丈夫所欠的债务也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原审卷宗,多渠道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走访相关当事人的同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授权委托书等卷宗材料中“小梅”的笔迹予以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小梅的签字系伪造。
随着调查的深入,案情逐渐清晰。承办检察官认为,小梅本人并未委托他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也没有委托大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诉讼、调解等工作。原审调解活动明显违反民法典所规定的“自愿原则”,调解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小梅本人也明确否认对本案欠款的发生以及相关诉讼知情,也无证据证明其本人知情。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特别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授权委托书存在“伪造并提交法院”情形,导致违法调解发生,故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属于妨害、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非法活动。法院民事调解活动违反自愿原则,系违法,原调解书损害了当事人小梅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应当予以纠正。
2023年11月16日,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7日,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作出再审裁定。该案再审期间,法院中止了对原调解书的执行,大春也承认了所欠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梅的签字系其伪造。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公司不再要求小梅对剩余欠款及利息承担责任。
好邻居因木瓜被盗对簿公堂
何解?
日前,在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某社区一棵木瓜树旁的庭审现场,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参与调解”,与法官成功化解了一场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名誉权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2023年10月,曾大爷的邻居李某外出回家后发现自家果园木瓜树上的木瓜被盗。他查看家门口的监控视频录像,发现偷盗者是一名满头白发的老人,恰好本社区只有退休教师曾大爷符合这一特征,于是李某便在未准确核实的情况下,四处宣扬曾大爷有偷盗行为。
曾大爷认为,自己被同社区居民指指点点地过日子,严重影响到晚年的生活质量。他找当地社区居委会及镇政府“评理”,但李某一直不出面参与调解,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今年3月18日,曾大爷向云阳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在本社区张贴公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钱。
“对于一位‘桃李满天下’的老师来说,肯定将名誉和生命看得一样重要。”接到曾大爷的申请后,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介入,检察官聂远第一时间到当地核实相关情况。
经调查走访,聂远认为,李某在未与曾大爷仔细沟通的情况下仅凭一段模糊的视频影像,就背地里四处宣扬曾大爷有偷盗行为,引发了周围邻居的误解和流言,侵犯了曾大爷的名誉权。曾大爷年纪较大,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欠缺,云阳县检察院遂决定支持曾大爷起诉,并于4月6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为更好地化解邻里矛盾、开展普法宣传,云阳县检察院商请云阳县法院将庭审现场选在了纠纷产生的木瓜树旁,并邀请2名市县人大代表、3名村委会干部及20余名村民到场旁听庭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从事实上来说,这段录像无法证明曾大爷有偷盗行为,从人情上来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们今后还要和谐相处,要为后辈树立榜样,营造良好的邻里关系。”
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重修良好的邻里关系,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后,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人证言以及主观过错等方面依法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经法检两院合力调解,双方当事人以私下和解的方式走完诉讼流程,被告当庭删除案涉视频并承诺不再宣扬,原告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图片新闻
5月15日,山东省郓城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在参加该县2024年“民法‘典’亮美好生活”暨“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中,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民法典知识,让民法典更加深入民心。
5月16日,江西省玉山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位于该县紫湖镇的枫叶大桥施工现场,开展“典润民心 检护民生”普法活动,向务工人员详细介绍民法典有关知识、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等。
5月17日,四川省稻城县检察院干警在辖区雪山广场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及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过往游客及当地居民零距离普法。
5月20日,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合同纠纷的案涉企业进行回访,并结合办案实际和企业需求,向企业员工介绍民法典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5月21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弋”心“未”爱宣讲团成员走进芜湖一中教育集团弋江小学,为学生们带来“美好童年 民法典相伴”主题法治课。
5月23日,贵州省黄平县检察院检察人员来到辖区旧州镇,借助当地群众“赶集”之机,向群众发放民法典宣传手册,并为群众宣传民法典知识。
高质效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
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章程。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直接、全面参与民事案件办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其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民事检察应加强对民事案件的全流程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要在加强对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监督的同时,积极推动涉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纠纷等非合同领域案件的监督,积极推动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破产等商事领域案件的监督,促进统一裁判标准;
加强民事审判违法监督
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是加强过程性监督的重要一环。要积极拓宽审判违法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推动完善审判违法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评价机制,实现审判违法监督由瑕疵类监督居多向深层次违法监督转变;
加强民事执行监督
执行程序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对于实践中存在不当终结本次执行、消极执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严重侵害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违法行为,要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并积极协调共享相关执行信息;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要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追究和制裁机制。要善于总结规范相关办案方法和流程,提升运用大数据办案的专业技能;
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支持起诉制度将民事检察职能向诉前延伸。要准确把握支持起诉制度的职能定位,不断规范支持起诉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范跃红 翁海珍 赵萃 刘立新 裴晓霞 孙肖 张博 陈燕 武佳佳 图片:卢金增 徐伟峰 罗宓 姚卫东 李敏 马巧 王永强 曾辉 李雪婷 王超 刘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