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古城古院使用单位的保护责任
昨天,北京市政协启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协商工作,北京市政协委员、专家等听取了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规自委、北京市住建委和市文物局立法相关工作情况,委员、专家建议,在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应突出社会性,明确各个使用单位的责任,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文物局原局长孔繁峙表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协商存在范围广、内容多、难度大的特点,要区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的不同,要处理好保护与使用、发展之间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有政府的责任、使用单位有使用单位的责任、市民有市民的责任、游人有游人的责任,老城、街区、四合院、古城古镇都是生活着人的,都面临着使用、发展当中保护的问题。条例修订过程中必须要突出社会性,要明确各个使用单位的责任,要有在使用当中、发展当中保护的具体条款。
北京市政协委员、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东城分局副局长孙庆贺表示,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建筑是文物,更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场所,应积极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增加类似小院议事厅等协同治理内容。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表示,历史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差距很大,市民生活在其中,需要全体市民参与保护。(记者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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