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挑战留长发考绩丙 打官司翻案败诉
法院认为头发长度关乎警察威仪,警政署有权要求所属警察遵守规范。图为桃园机航警。(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提供)
保二总队警员叶继元,2015年因为蓄长发被记17支申诫,年终考绩考列丙等,他认为保二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复审,主张原处分违反宪法平等权、《性别工作平等法》,复审决定被驳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考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6日审结,合议庭认为叶被考丙并没有违法,判他败诉。
叶继元在警界服务7年多,因留长发屡遭惩处,过去3年间因蓄留长发违反服仪规定,遭执勤单位保二总队记了58支申诫,功过相抵后为17支,引发关注和议论。
叶继元是保二总队第二大队警员,他不服保二2016年11月14日考绩(成)通知书,核布他2015年年终考绩考列丙等,向保训会提复审被驳回,就提起本件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公务人员年终考绩,分数达60分以上,不满70分,就应考列丙等。该分数的评拟,应以其平时成绩考核纪录为依据,按工作、操行、学识、才能等项目,并计其奖惩次数增减的分数后,予以综合评分。
法院认为头发长度关乎警察威仪,警政署有权要求所属警察遵守规范。图110报案值班台。(资料照片/甘嘉雯摄)
判决理由指出,警察是公务人员一环,警政署2003年为落实警察团队纪律,维护警察执行职务的专业形象,兼顾民众对执法人员服装仪容要求,订定仪容重点要求事项,通令全体警察人员穿着制服执行勤务,应一律遵守,属机关对属员的管理措施,犹如雇主对员工有一定程度的指挥管理所必要限制,警察人员服装仪容规定系属机关管理权范围。
仪容重点要求事项规定,对男、女员警仪容都有不同要求,与性平法第7条规定无违,自无性别歧视。且仪容重点要求事项之规范目的为「整饬员警仪态,美化环境内务,维护应勤装备,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纪,建立警察良好形象」,这与性平法规范目的「保障性别工作权之平等,贯彻宪法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实质平等之精神」不同,本案也没有违反性平法疑虑。
判决指出,考评工作,因具高度属人性,承认行政机关就此等事项的决定,有判断余地,仅于行政机关的判断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时,得予撤销或变更。叶在2015年间,因仪容不整违反规定,保二共记他申诫惩处17次,属《公务人员保障法》所指工作条件或管理措施的处置,叶未在法定期间依公务人员保障法提起申诉、再申诉而确定。
这17次申诫惩处,按考绩法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应并入年终考绩增减分数,保二再根据申诫17次的事实,及其他考核事项作成2015年年终考绩处分,将叶考列丙等,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