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挖眼案判5年外界质疑轻判 法官解释了

震惊社会的挖眼案,14日屏东地院一审依重伤害未遂等罪判刑杨嫌5年有期徒刑。(中时资料照)

震惊社会的挖眼案,14日屏东地院一审依重伤害未遂等罪判刑杨嫌5年有期徒刑,判决一出,外界多数人皆认为根本判太轻,为此,法官也作出解释说,重伤害未遂量刑在「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议庭审酌各款事由后,量处有期徒刑4年,加上先前伤害罪,合并执行5年徒刑。

合议庭表示,检察官当时起诉罪名为刑法第278条第3项、第1项之使人受重伤未遂罪,屏东地院审理结果与检察官起诉罪名相同。又刑法第278条第1项之使人重伤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经依未遂犯规定减轻其刑后。

因此法院所能量处之处断刑为「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议庭审酌刑法第57条各款事由后,量处其中间刑度有期徒刑4年。

潘女遭挖眼后双眼遭重创,所幸手术后并未影响视力。(资料照)

判决指出,杨男2021年9月26日6时6分许,在屏东高树乡一处便利商店购物后,坐在店门口抽烟,女店员上前劝导移往他处,杨心生不满,在8时53分进入店内,将她推入结帐柜台底部,再以左手手臂环勒颈部,并以右手手指抠挖潘女双眼。

导致潘女头部外伤并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眼窝骨骨折及结膜伤口伤害,所幸有另名客人进入店内,并协助报警,合力将杨拖离才让他停止攻击,潘事后被送往高雄长庚急救及实施双眼手术治疗后,未致视能毁败或严重减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