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簿保存10年 即使「法官一致決」37死囚仍有其他理由可救濟

宪法法庭9月20日判决大幅度限缩适用死刑的要件,立委今透露37名死囚中至少有30件死刑定谳评议簿因超过保存年限而被销毁,无法证明法官一致决,势必得提非常上诉。据了解,最高法院评议簿依规定保存年限为10年,届期后将依程序销毁。

宪法法庭今年度宪判字第8号第6、13项主文指出,法院判决死刑必须经「合议庭法官一致决」,而37名死囚中,除了有证据证明确定终局判决是以一致决作成者之外,各得请求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也可依职权提非常上诉。

据悉,最高检察署已向最高法院调阅37名死囚的相关资料,持续根据宪法判决意旨,研议每名死囚是否符合非常上诉条件,但涉及死囚个人权益保障,最高检并未对外透露审核进度。

至于评议簿保存年限,机关档案分为永久、定期保存,档案局有相关基准表可供机关依循,而最高法院确定终局判决评议簿依法院类基准表属于「定期保存」,年限为10年,届期后将依程序销毁,也就是说判决死刑定谳超过10年的死囚,评议簿皆有可能被销毁。

然而,除了一致决的限制外,宪法法庭对于判决死刑还设下精神障碍、心智缺陷者不得科处死刑、只适用犯罪情节最严重之罪、第三审要强制辩护、第三审应经言词辩论等重重关卡,因此即使评议簿未被销毁,死囚若认为自身犯罪情节不是「最严重」的,也能请求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意即37人均有可能获得救济。

死囚沈岐武、林旺仁、林于如因确定判决认定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碍,修法前不得执行死刑;死囚陈忆隆、黄春棋确定判决适用的是修正前刑法第348条,唯一法定刑是死刑,此条已被宪法法庭宣告违宪,因此两人确定可以请求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也可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

死囚萧新财、杨书帆、陈文魁、郑武松、刘华昆、张嘉瑶、吕文升的确定判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88条规定,因未明定第三审审判强制辩护制度,被宪法法庭宣告部分违宪。沈岐武确定终局判决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第389条第1项规定,因未明定第三审应行言词辩论才能判决死刑,也被宪法法庭宣告违宪,以上8人都可以请求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

不过,部分死囚除死刑条文以外,还有以其他法律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法务部受限于自行制定的执行死刑规则,但凡声请非常上诉、再审及大法官释宪程序等,救济程序终结前不得令准,短时间内恐也没有死囚面临枪决的问题。

情境示意图。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