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地拆屋重建 列成本
企业为扩厂购置房地,并直接拆除地上既有建物重建时,既有建物购买价款、拆除费用,在申报营所税时,应一并计入新建房屋成本,而非列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企业供营业使用的不动产、厂房或设备等固定资产,若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损毁,可提证明将固定资产折旧列为该年度损失。
然而企业购入土地及旧建物后,如未供使用就直接拆除重建,旧建物购买价款与拆除费等成本就不能列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帐目载有巨额报废损失500万元,但经国税局查核,房地从购置到拆除重建都未供营业使用,购屋价款400万元、拆除费100万元,皆应转列为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旧费用。国税局剔除甲公司原先列报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并补税。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报废拆除,帐列各项费用及损失时,应注意相关规定,以免错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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