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

人民网北京5月30日电 6月1日,检察机关推动创建的强制报告制度被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纳,成为法律刚性规定

去年5月,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最高检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会共9部门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报告责任主体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实践中,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按照规定查询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7条、第126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对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和责任主体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广受社会关注。“以前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置主要是依据政策文件,如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了学生欺凌的定义,并从加强教育培训、及时报告、对学生的保护与管教等方面规定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等。”史卫忠表示。

“强制报告制度是检察机关经过前期办案的探索,最终落实到立法上的一项制度。”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陈莎莎对人民网记者表示,“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强制报告的主体进行了扩大,包括国家机关、村居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人员,对接受报告的机关也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扩大至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需要报告的情形除了9部门意见列举的之外,还包括了其他需要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保护职能的情形。”

“强制报告制度与入职查询制度都非常重要。”陈莎莎表示,“前者能够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难、发现难、惩处难的问题,对于及时干预、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而后者能够把一些有特定严重伤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挡在门外,有助于斩断伸向孩子黑手。”(孟植良实习生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