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演艺圈性平案属权势性骚? 行政院列举两大要件
政务委员罗秉成。(行政院提供)
Metoo浪潮持续席卷台湾,行政院今日修正「性平三法」,明定权势性骚类型与层级式加重处罚,外界关注演艺圈性骚事件如何判定是否属于权势性骚,政委罗秉成13日指出,还是要看个案情形,若有雇用、求职,或监督、照顾关系,就有机会被认定是权势性骚,若无就属一般性骚。
性别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及性骚扰防治法统称「性平三法」,本次修正主要是防堵权势性骚,然而,外界对于权势性骚如何判定较为薄弱,加上近期演艺圈爆发多起性平事件,但双方当事人多半没有劳顾关系或职位差别,这类权势者未来又该如何加重处分,都尚待政院说明。
对此,罗秉成指出,权势性骚要件须明确且特定,在性别平等教育法上,明确分为校长、教职员及学生三种身份,若学生为被害人,另一方为校长或教职员,两者间可能就是权势关系;原则上权势性骚适用规则将以性别平等教育法优先,接下来是主责职场的性别平等工作法,以及负责整体社会的性骚扰防治法。
罗秉成表示,若以演艺圈为例,因为场域是在职场,适用性工法,而该法对权势性骚的定义是「雇用、求职或执行职务关系受自己指挥监督之人」,必须符合上述要件才算权势性骚;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则适用性骚法,该法对权势性骚的定义是「因教育训练、医疗、公务、业务、求职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照顾之人」。
对于演艺圈性骚事件的权势关系认定,罗秉成说,还是要看个案情形,比较有可能是以性骚法判断,两者之间有没有监督跟照顾关系,如同经纪公司的艺人,资深艺人被公司指定为照顾新进艺人,就有机会被视为权势关系,假使两人分属不同经纪公司,也无监督、照护事实,此种情况将属一般性骚,而非权势性骚。
罗强调,权势性骚在相关法律规定上有一定模式,不宜扩张,「一但扩张,比较具有身分跟影响力的人所做的性骚扰,都一定要加重处罚,在立法政策评估上要审慎」,所以目前还是限于有权势地位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给予相对明确的法律定义来加重责任会比较妥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