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胁迫口交又抢钱 白嫖男重判14年4月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江姓男子利用性工作者即使吃亏也不敢报警心态,三度胁迫被害女子为他「口交」,事后均不付钱,还抢走其中一名女子200元,法院审理时又诬指被害人欠钱、偷钱,台湾高等法院依3项罪名重判他14年4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指出,江姓男子有毒品前科,于民国99年5月间,骑机车新竹市某处搭讪性工作者,佯称以1000元的代价与她性交易,后来却不付钱,还恐吓女子为他口交得逞;几天后,江男以相同手法再搭讪另名性工作者,强迫女子为他口交得逞。同年8月间,江男再以相同手法强迫女子为他口交后,还抢走女子的200元现金员警接获报案后,9月间将他带回派出所调查,并移送法办

法院审理时,江男矢口否认对3名女子强制性交,辩称女子欠他钱,又说女子偷他钱等,法官不采信江男说法,一审依3名被害女子对江男犯行指证历历,认定江男有强制性交等犯行。

法院审酌江男利用性工作者不敢报案的心态,加以强制性交得逞,还强取其中1名女子的财物,于审理时又诬指女子积欠他债务等,造成女子被再次伤害,依强制性交罪强盗强制性交罪等罪判他应执行有期徒刑14年。高院合议庭改依强制性交罪、强盗强制性交罪及强制罪等3罪,判处江男应执行14年4月徒刑;强制罪部分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