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四壮集-小广告与色欲都巿
台湾的文友跟我抱怨,色情专栏比纯文学受欢迎多了。这不禁让我想起香港作家刘以鬯的小说《酒徒》。
《酒徒》的背景是五六十年代的香港,主角为了糊口,沦落至为报章副刊写色情小说为生。主角也是这样抱怨:「我已经想通了。我不愿意将幻梦建筑在自己的痛苦上。如果来世可以做一个欧洲人或美洲人的话,我一定以毕生的精力从事严肃的文学工作。」
看香港的报纸,那份薄薄的风月版副刊让人很不好意思。更让人脸红的是,内容大部分是关于澳门色情场所的最新报导,还访问那些只身来澳卖淫的外地少女,离乡背井工作是什么样的心境。香港禁娼后,香港人成为澳门黄色事业的一大客源,令澳门的娼妓活动更为蓬勃。澳门人总是抱怨香港人毫不关心这座小城巿,也许是误会了。
几年前台湾有一份「欲望城市排行榜──报纸色情陷阱大调查」报告,发现刊登色情小广告数量最多的县市依序是台北县、桃园县、台北市,高雄县、高雄市并列第四,台中县、台中市并列第五。但跟港澳报刊那些大尺度的色情广告相比,其实已经很节制了。
澳门学生最常辩论的议题,是「中学生应否谈恋爱」,朋友说台湾的高中辩论队,早就进化成「卖淫应否合法化」这个层次。但这不代表台湾人就比较性早熟,澳门学生都是纯洁的小天使。据调查资料表示,台湾及澳门的平均首次性行为年龄分别为15.6和15.7岁,根本不相伯仲。
不嫖不娼,青楼文化也离我们不远。在国际酒店门口被俄国妓女「问候」的经验,是许多澳门男子的集体记忆;昔日的「红灯区」福隆新街,还是迄今为止保存得最完整的中国青楼建筑群。每天翻开澳门报纸,各种肉体横陈的水疗桑拿广告纷纷映入眼帘,还不时可以看到派发色情卡片和裸聊勒索的犯罪新闻。
在澳门,个人卖淫并不违法,但促成、帮助、操纵或便利他人卖淫,并以此为生活方式或意图营利者,则属刑事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本地或外地人在澳门卖淫并不违法,操控卖淫者如果不被卖淫者指控很难算作违法,在报刊上刊登性暗示广告也不违法,但对于受雇的色情单张派发者(往往是找不到工作的中老年人,或以工抵赌债的旅客),警察则可以触犯「淫媒罪」的罪名严格执法。
人们总以为博彩业和性行业都是一家亲,但澳门人对博彩这个龙头产业的态度,要比对于卖淫事业谨慎多了。澳门人可以容忍外地人卖淫,但不能容忍他们从事博彩业;政府部门可以和桑拿浴室共用一座大楼,但公务员只能在农历新年才可以进入赌场范围。
原来,那些报纸的小广告,不是在考验男女对色欲的忍耐力,不是在测试一座城巿对色情行业的包容心,而是人们为了经济繁荣和自身利益,可以订下多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