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柜公司收购逾10%股权未来全都露! 改为公开资讯观测站揭露
▲金管会今天公布修正「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草案,预期近日对外预告,并征求各方意见。(图/记者纪佳妘摄)
金管会今(9)日公布修正「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草案,持股超过10%的申报规定从原先刊登报纸公告,改为在公开资讯观测站发布,对投资人来说,透过公开资讯观测站,这个统一窗口可以更容易看到讯息。
金管会配合今年4月修正通过的证交法,将修正「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草案,预期近日对外预告,并征求各方意见,这项草案将预告60天,预计最快第4季上路。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张振山表示,按照证交法第43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应向金管会申报及公告,申报事项有变动时也要申报,并规范取得股份的范围及共同取得的定义。
张振山指出,这次修正后最大的不同在于,若持股超过10%者,过去规定是要在报纸公告,如今为提升资讯公开,以及达到节能减碳,新规定改在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布,透过该统一窗口,让投资人更轻易看到讯息。
草案一旦通过后,取得人为公开发行公司者,应依规定将应行申报事项公告于公开资讯观测站;取得人若不是公开发行公司者,应由取得人于期限内将应行申报事项送达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代为公告。
张振山表示,若有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轻者处以1万至3万元违约金,而情节重大者,像是一年内违规2次以上等,将可罚5万至100万元。至于若非公开发行公司,不提供资料给公开发行公司,将违法证交法第178条规定,则可处以24万至4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