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下午宣判 林姿妙直球對決將到庭…判這些罪就停職

宜兰县长林姿妙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遭检方求处有期徒刑20年;在特殊洗钱罪部分,求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全案今天下午进入法院一审宣判,引发各界关切,林姿妙最后若因贪污治罪条例收贿罪被判刑,必须停职;若是贪污治罪条例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也必须停职。

宜兰地方法院今天下午2时30分宣判,林姿妙亲自到庭聆听判决,选择勇敢面对,许多政坛人士与县民高度关心宣判结果,林姿妙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停职?由副县长代理职务。

宜兰地院今年10月23日辩论终结,检方针对林姿妙涉贪收贿求处20年重刑、褫夺公权5年;特殊洗钱罪求处有期徒刑2年6月、并科200万元罚金,没收不法所得。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县(市)长因涉嫌内乱、外患罪,或《贪污治罪条例》、《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应即停止职务。」

林姿妙被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行为收受不正利益罪、贪污治罪条例财产来源不明罪、洗钱防制法特殊洗钱罪等罪名被起诉,她若因贪污治罪条例收受不正利益收贿罪,或贪污治罪条例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法院一审被判刑,两者只要有一项,她就要依法停职;至于贪污图利罪,则是在二审判决有罪,才会被停职。

特殊洗钱罪属于《洗钱防制法》规范范畴,不属于《贪污治罪条例》或《地方制度法》第78条明列的罪名,因此林姿妙若因特殊洗钱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不适用《地方制度法》第78条的停职之规定。

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案今天下午宣判,在两种情况下被判有罪,依照《地方制度法》规定必须停职。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