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112年度个人综所税 五大新规一次看

今年5月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有五大新规定须留意。(资料照片)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今年5月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有五大新规定:

一、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龄由20岁下修至18岁:

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于民法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于112年已满18岁者(93年度及以前年度出生),除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外,其余应自行办理结算申报;112年度刚满18岁者(94年度出生),则可选择自行申报或被列报扶养。

二、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调高至新台币(下同)20.2万元:

纳税义务人按财政部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义务人同一申报户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得减除之免税额及扣除额(包含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储蓄投资、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合计数之差额(即基本生活费差额),得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不予课税。

三、自112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简称CFC)制度:

个人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负区关系企业之股权合计达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应将「个人及其关系人持股明细表」并同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倘个人与其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112年12月31日合计直接持有该CFC股权达10%,或未达10%但CFC当年度有亏损且以后年度欲适用亏损扣除者,另应填报并检附「个人受控外国企业(CFC)营利所得计算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财政部发布「112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个人出售适用旧制房屋,应提示证明文件核实计算所得;倘未申报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时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征机关未查得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征机关应按下列标准计算其所得额:

(一)房地总成交金额达「一定金额门槛」者,倘稽征机关仅查得或纳税义务人仅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而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应以查得之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公告土地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总额之比例计算归属房屋之收入,再以该收入之17%计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额。各地区之成交金额门槛如下:

1.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6,000万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4,000万元以上。

3.桃园市、新竹县、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房地总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

4.其他地区,房地总成交金额2,000万元以上。

(二)房地总成交金额未达前揭金额门槛者,按房屋评定现值之一定比例计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额,例如台北市为45%,各地区之比例详「112年度个人出售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

五、员工伙食津贴自2,400元调高至3,000元,可免列入所得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