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等同親生 具有法律效力 扶養責任不能免除
高龄养母无力管教未成年养子,声请终止收养遭法官驳回,引发议论。法界认为,案件处理核心不在于养父母是否还愿意继续扶养,而是孩子是否因此失去应受保障的照顾与监护体系;社政单位也忧心,孩子若被终止收养,易产生「再次被放弃」的创伤,将介入辅导。
一名法官指出,收养小孩时就必须评估是否有心教养、监督、保护,终止收养不像离婚般有完全的自由权,若法院驳回养父母终止收养关系声请,未成年人却遭遇「冷暴力」对待,养父母的亲权可能被停止,但不能免除扶养责任,仍必须「出钱」。
法界人士表示,法律上的收养不只是单纯「照顾小孩」,而是建立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子关系,一旦收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在法律上几乎等同亲生父母与子女,非双方说解除就能解除。
民法规定,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出现虐待、遗弃、重大犯罪,或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可向法院声请终止收养;若孩子未成年,法院还必须考量一项更重要的原则,亦即「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能因亲子双方都同意终止收养关系,而忽视法律的保护机制。
收养制度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不可因教养困难就任意解除,在孩子未成年阶段,应安排辅导与教育支持等方式介入。
桃园市社会局指出,收养后反悔的案例极少,社会局将主动了解案家想终止收养的原因,无论是孩子难管教,或是养父母年纪大、体力无法负荷,都将引入咨商资源;如透过收养媒合机构介入,帮助双方厘清状况,也会寻求原媒合机构提供后续辅导。
社会局说明,若最后双方仍决定终止收养,当事人需循司法途径向法院声请,年满七岁以上未成年人,法官开庭时会依法听取孩子的意见;若确定解除收养,且原生父母也无能力接手照顾,孩子可能转由社会局接手监护。
台湾收出养审查机制非常严格,社工在评估时发现申请者带有补偿心态或有其他疑虑,会要求接受咨商,若无法厘清,便不会核准成为收养家庭,避免日后「退货」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