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自行取用、恶作剧或因玩笑藏起同学物品,有没有触法?
法律虽保护任何人,不过,以「对法律无知」做为辩解的傻瓜条款,不能当作卸免法律惩罚与应报的托辞。(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记得,洪兰教授曾提醒大人们蹲下来,站在孩子的高度对话,才能看清楚孩子眼中的世界,也才不会因为本位主义过重,而忽视了孩子们的努力或是想法。
从法治教育的意义来讲,法律是代表整个社会秩序的规范,人是社会全体一份子,就要遵守整体社会秩序规范。从法律秩序的规范来讲,会动用到法律来评价某个人是否犯罪,实际上是在评价某个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某个人」。所以,行为才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如果不是「行为」,不是出于意思所主宰支配或可支配,就属于「意外」,就不必经过是否构成犯罪之检验。
青少年时期,就像海绵般大量汲取知识养分,同时也正在重塑大脑认知神经。新文明的蛮荒时代里,青少年,尤其父母、师长们对于教养法律的迫切需求,犹如燃眉,不能稍待片刻。切莫看到自己含辛茹苦抚育的孩子被铐上手铐的刹那,脑海里才出现很多疑惑,才在心里不解自问:「我那纯洁又善良的孩子怎么了!?」到底,是成人建构的法律不够贴近青少年次文化,还是,艰涩文字堆叠的六法全书,对懵懂青少年来说是遥不可及?殊不知,一旦逾越法律红线铸错,恐将注定被同侪贴上有色的标签!
常言道:「法治乃民主的磐石,教育则是国家百年大计。」那么,到底要怎样重现法治教育的面容?学科取向的教育论者,会把教者与学童,比喻成是雕塑家、陶泥之间的关系;学童中心取向则强调,孩子本身自主与多元智能。而名画家毕卡索更说:「我花了一生的时间去学习如何像小孩子一样作画。」青少年需要学习、日渐茁长,可不要忘了,身为教师、父母家长更要不断汲取新知,了解与陪伴妳的孩子一块成长。
法律虽保护任何人,不过,以「对法律无知」做为辩解的傻瓜条款,不能当作卸免法律惩罚与应报的托辞。本书从民主法治教育视角,透过故事阐述的方式,尝试将机械式法条主义,转译成父母及师长可以跟孩子一起共享的法治教育知识。法律不只是用来应报惩罚,但要转化成具有教育效能,法治教育无法揠苗助长,必须扎根做起。我们坚信重视法治教育的父母、师长,定能靠着制定规范,对孩子平时的言行做正向引导,并借由潜移默化当中将法治教育落实在生活里,必然能达预防孩子误触法律之目的,同时养成光明正向又守礼法的下一代。
【精彩书摘】
新闻案例:
正就读台大3年级的黄姓大学生,和学长一起到图书馆还书,走出图书馆后发现原本放在伞柜的雨伞不见了 ,二人事后调阅监视器画面,监视器拍到有两个女生分头在伞柜里搜寻雨伞,不仅各自挑选喜欢的一把拿走之外,事后还刻意回头对着监视器笑。于是黄姓大学生寻线找人,在查明偷伞贼的身份后,没想到两人竟都是同校法研所的学姊,黄姓大学生认为二女是读法律的,应该知道侵占属于公诉罪,竟明知故犯!决定不考虑和解,坚持对学姐提出告诉,要走法律途径争取正义。
新闻聊一聊:
:欸,王太太,听说社区对面的百货店在打折,要不要一起去看看?
:好啊,我先把单车牵回家,等我一下。
:不用啦,就先停在我家门口就好了啊,反正时间不会太久。
:不行啦,上次车刚买回来的时候,我就是贪方便,想说社区里都是老邻居了,不会有人偷车的,所以就停在里长伯家门口,结果才一下子时间,我就找不到我的单车了。当准备要报警处理时,看到里长伯的孙子从远方笑嘻嘻的骑回来,还跟我说:「王阿姨,这单车是妳的哦?好好骑哦!」当时我还真傻眼不知道要怎样接话。但他倒是当场被里长伯训斥了一顿说:「不问自取便是偷!」还要他道歉呢!我也就不好再说什么了。
:还好妳还没报警,不然,里长的孙子应该就真的会被当小偷来处理了吧。
:我也不清楚若真报了警,是不是就真的成了窃盗案?里长的孙子是说,他刚好要出门去附近买东西,看到家门口停了一台单车,但又没看到单车主人,想说骑出去一下应该没关系,只是借用,不是偷。
:啊!我突然想起来了,我老公曾跟我提过,他们以前念的大学可说是世外桃源,远在乌山头水库里面,而且考量到选修的课程不一样,造成某些时间上课跟下课远在不同大楼,校地幅员广大,颇为不便,简直可以用「当学生没有电脑就如同没脑袋,没有代步机车,犹如没有脚」形容。所以他在宿舍放了一台摩托车,为了方便几乎从不上锁,于是常常同学或同寝室的人有事就骑走,有时连知会一声都没有。有一次,他要骑车又找不到车,怎么问都没有人知道谁骑走了,当时以为真的被偷走了,他只好报警请警方处理,没想到,警察才一来学校,就看见他隔壁班的同学推着他的车子走过来,原来是骑到一半车子没有油,那同学只好一路推回来,时间才因此拖久了很久,让我老公误以为心爱的机车不见了,虚惊一场!最后还必须请警察销案处理。
:我想这情形在校园、捷运周遭也常常发生吧?我前阵子偶然看到一个词叫做「使用窃盗」,像这种借伞、借单车或借笔电等不问自取的状况,似乎很有可能在无意中触法。就不知道若真要依法追究,不会一个不小心就被当贼来办了呢?找机会要跟我们家小明机会教育,他那么好动调皮,深怕哪一天贪图方便反被法办,那可就麻烦了。
:好啦!那妳赶快把车先骑回家吧!我在这里等妳,速去速回哦。
连律师小学堂:
Q1.即使雨伞、单车,顺手自行取用,有没有触法?恶作剧或因玩笑藏起同学物品,有没有触法?
◆自行取用他人物品,占为己有,构成窃盗罪。
依《刑法》第320条规定,窃取他人的动产为窃盗罪,窃占他人不动产,依窃盗罪处断。以窃盗罪来说明,窃盗行为除了指违背他人意思并且就他人对动产持有状态改变重新建立支配管领之行为。此外,法律还要求必须具备不法所有的意图。指的是,要有占为己有己用的主观意思。例如同学之间因为好奇玩耍、恶作剧或因玩笑藏起同学铅笔文具、物品,并没有要有要拿来占为己有己用的主观意思,因此也不会触犯窃盗罪。2008年开站的开心农场,当时造成一股轰动,很多人时时在电脑前守着虚拟作物成长、「偷拔别人的作物」,也不会构成窃盗罪。但是,如果真的在现实生活中到溪畔偷摘农民种植的大片青葱、马铃薯及高丽菜等,就会构成窃盗罪。
◆「使用窃盗」欠缺据为己有的意图,不成立窃盗罪。
另有一种「使用窃盗」的情形,就不能算是刑法上的窃盗。行为者只是因暂时使用而取走他人的动产行为,但并非本于「不法所有意图」,例如常见的就是倾盆大雨没有携带雨伞,于是暂时先借用门外的雨伞;或者校园里擅自骑走其他同学的脚踏车到别处上课,比较像(目前法律实务见解)是「使用窃盗」,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应偿还相当于租金或使用对价。所以,由案情研析,学生之间无论是出自于恶作剧或其他动机而在未经同意下取走物品、手机,他不是打算日后要持续占有或拿去变卖,只是玩笑式地偷藏,这样并不算刑法的窃盗行为。
不过,刚提到的校园里擅自骑走其他同学的脚踏车到别处上课,还有偷窃脚踏车代步,经警查获送办,检察官认为是偷车代步,事后将车归还,无取得意图,属于「使用窃盗」;经常在深夜偷走邻居的机车出外玩耍作乐,之后再将机车放回原处,地检署认为他「没有据为己有意图」,裁定不起诉处分。虽然检察官就法论法,不能说这样的裁定有错误,但跟人民的法感情有极大差距,违背社会观感,也难怪这种近乎法匠的机械式法条主义常被社会大众诟病,确有修法的空间。
Q2.被害人报警或提告之后,可以在双方和解之后撤告吗?
举例来讲,像是最为台湾效法的对象德国,该国对使用窃盗罪是有处罚的,但并非针对所有物品,仅限于汽车、自行车,规定「违背汽车或自行车所有人意愿,擅自使用者,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且须告诉乃论」。告诉乃论之罪,只要双方和解后撤告的话,法院就不能够继续追究刑责。
随着网上游戏世界也有金钱财富或代币,现时出现了虚拟大贼,专门利用木马程式等电脑病毒,入侵玩家的帐户,然后「盗取」他们的代币或黄金财富,再转售图利,从法律要件及罪名分析不叫做窃盗罪,可能构成所谓的诈欺电脑设备得利等罪名。
【作者简介】
连世昌 律师/法学博士
【学经历】
中国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
私立东吴大学硕士在职专班财经法律组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艺术教育研究所
经济部中小企业荣誉咨询律师暨讲师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
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审查委员暨法律扶助律师
曾任职台湾苗栗地方法院
曾任教于私立东吴大学、致理科技大学、淡江大学、国立联合大学兼任教师
曾任教育广播电台「教养法律一点通」节目固定来宾
【专长】
民商事法、青少年法律、著作(商标)权法、网域争议处理、契约(遗嘱)撰拟及修订、企业(工会)教育训练、劳动法令、不动产税法及经纪业管理法令
【著作】
《商事法》
《孩子,这样做错了吗?》
《未竟的遗愿—15堂课遗嘱课》
《○负担的照护—给父母最体贴的帮助》(合著)
《「失智」就是这么一回事!失智症的评估、功能障碍与治疗》(合著)
《老板干嘛受委屈—懂职场法律不吃亏》
《当心!孩子一不小心就触法》/凯信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