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字國罵辱員警二審改判無罪 彰地院判決理由曝

彰化县陈姓男子不满遭自来水公司车辆擦撞,站在车道上拿警棍拦截郑姓驾驶员,员警到场处理,被陈男用国骂「问候妈妈」,一审判决两罪拘役合计50天,陈男不服上诉,二审侮辱公务员部分改判无罪,妨害郑员自由通行权仍维持判决拘役30日。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男今年1月间站在自来水公司第11区管理处某营运所前车道,持警棍拦截自来水公司车辆,靠近驾驶座并不停挥舞铁棍,员警据报赶到,被陈男用国骂辱骂两次,员警依妨害通行自由权、侮辱公务员罪移送侦办,一审判依强制罪判处拘役30日、侮辱公务员罪处拘役30日,均得易科罚金。

陈男不服上诉,辩称他持的是伸缩铁棍不是警棍,问完开车的郑姓技术士昨天下午何为擦撞他,是不是故意的,问完后就走到墙边,是郑员不肯离开,但坦承辱骂员警两次。

法院认为,陈男手持警棍拦截郑员驾驶的小货车,又在驾驶座旁徘徊,使之害怕、感受威胁而停下车辆,不敢轻举动,只能报警等待警察到场处理等情,诚属可信;涉嫌辱骂员警「四字经」,为单纯口头抱怨或出于一时情绪反应的言语辱骂,虽会造成公务员不悦或心理压力,但无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情形,自难以侮辱公务员罪相绳,因此认陈男上诉为有理由,撤销原判决侮辱公务员罪及定应执行部分。

至于陈男强制罪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地方法院认为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亦属妥适。被告提起上诉,并无理由,应予驳回。